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放宽低门槛严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10:08 石家庄日报

  首批试点将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展开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张建平刘兵)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新农村建设,我国率先在6省(区)适当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涉及放开准入资本范围和境内投资人入股比例、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放宽业务准入条件及范围等一系列改革措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2日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臧景范在银监会2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意见》的相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据了解,这次适当调整放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

  放开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

  取消营运资金限制、调低注册资本。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

  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

  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人选,可由其投资人自行决定,事后报备当地监管机构。

  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

  据介绍,《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整个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调整将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稳步推开。

  首批试点将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展开。

  银监会负责人答记者问

  问:从何时开始受理设立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

  答:银监会正在起草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目前仅限于试点的6个省(区)。申请设立的机构,除符合有关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及股权要求外,还要具备其他审慎经营条件。需要强调的是,《意见》要求的注册资本是最低限额,按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多少资本就只能经营相应规模的业务。如果业务规模增加,就需要更多的注册资本。

  问:新设立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现有小额贷款组织有何区别?

  答:小额信贷组织是依靠自有资金开展贷款业务的经济组织,不得对公众吸收存款,也不得向金融机构通过融资形式获取资金,以转贷形式发放贷款。小额贷款组织不属于银监会的监管范围。

  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按照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设立的,是在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业务品种较为丰富,可以为农村地区提供更为有效的服务。

  问: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具体包括哪几类机构?

  答:《意见》包括三类新设立的机构、两类现有机构。三类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一是村镇银行,包括设在县及县级市的村镇银行,以及设在乡镇的村镇银行;二是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主要设在村和乡镇一级。三是专业贷款业务的子公司,由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

  两类现有机构包括:一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农村信用社,将农村信用社代办站改造为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支持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增设分支机构。(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低门槛严监管

  银监会强化农村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张建平刘兵)“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防止出现贷款集中或贷款高度关联问题、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在适当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同时,中国银监会出台相关措施强化对农村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续、动态监管。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22日明确表示,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调整放宽,是在股东范围、注册资本、业务准入、人员资格、公司治理、行政审批等方面的调整和放宽,在审慎经营的要求方面并没有放宽。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银监会将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对农村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

  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银监会将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一是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二是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适时采取相关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三是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管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据了解,银监会将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需要予以融资支持。

  这位负责人说,银监会鼓励农村地区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兼顾当地普惠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其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向“三农”融资。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