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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堵院墙的四年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01:10 正义网-检察日报

  两家人为一堵院墙的权属互不相让,历经多次行政复议和诉讼,均未得到妥善解决。最终经检察机关抗诉,在法院再审之后停止了纷争。近日,申诉人李朋云特意向山东省威海市检察院送来一面大红锦旗,上书“检察官明辨是非老百姓心悦诚服”14个大字。

  30多年前,山东省乳山市下初镇巫山村村民张贵和、李朋云,按照规划先后建起一排东西相邻的合墙房屋,此后两家之间又搭建起一堵长约50米的土石结构院墙。2000年年初

,乳山市房管部门房屋产权证载明院墙产权归李朋云家。后因李家在未与张家沟通好的情况下,依托院墙盖牛棚,两家为院墙归属发生争执。

  2002年8月,张家以院墙归属申报不实为由,申请房管局重新确权。2003年5月22日,房管局决定撤销张、李两家的房屋所有权证,待产权明晰后再核发新证。但同年7月,房管局经张、李两家的申请又发文撤销前面的文件,继而以(2003)12号文件认定院墙产权归属张家,并核发了所有权证。李家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但房管部门维持文件决定。同年10月19日,李朋云向乳山市法院起诉要求撤销12号文件。法院在审理后判决撤销12号文件,同时判决房管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年12月5日,房管局又作出(2003)22号文件,决定撤销张、李两家的权属登记行为,宣布已发放的房产证无效。

  李朋云对22号文件仍不服,再次将乳山市房管局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其赔偿交通费、诉讼费以及其违法行政行为给自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开庭前,房管局于2004年3月作出(2004)5号文件,再次宣布12号文件作废,并于同日作出(2004)6号文件,决定撤销对张、李两家的房屋权属登记行为,已发放的房产证无效。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对李朋云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李朋云不服提起上诉,威海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房管局支付李朋云的交通费,驳回其关于赔偿诉讼费、聘请律师费等请求。

  2004年7月,李朋云再次向乳山市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6号文件违法并予以撤销。同年10月,法院一审判决维持房管局的行政行为。李朋云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1月,威海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堵院墙成了一道隔在两家人心中跨不过的栏杆,两家的矛盾不断升级,几次差点酿成流血事件。年逾花甲的李朋云听朋友说不服判决可向检察院申诉后,于2005年岁末来到威海市检察院申诉。

  李朋云的激动神情让检察官心里沉甸甸的。办案检察官审查了申诉材料,调阅了两级法院的两次审判材料,并到村里走访调查有关情况并现场踏勘地基。在调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办案检察官审查认定:张贵和的房屋登记存在瑕疵;李朋云的房产登记没有任何瑕疵,房管部门撤销行为缺乏依据。

  为此,威海市检察院依法提请山东省检察院对此案提起抗诉。今年6月19日,山东省高级法院指令威海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威海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威海市检察院派员出庭。10月9日,威海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终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撤销房管局的数次行政决定——实际上,法院的判决表明,2000年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载明的院墙产权归属是有效的。

孔繁平 卢金增 曹春蕾 李英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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