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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开发费可税前扣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08:57 南方日报

  技术创新税收新政策出台所有查账企业均享受优惠

  新技术开发费可税前扣除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通讯员/王凌)近日,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企业技术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

出调整,从5个方面放宽了优惠条件。

  据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新的优惠政策在享受主体方面进一步放宽。《通知》打破了自1996年以来“工业企业”的限制,规定从2006年开始,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简称“三新”)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均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通知》同时取消了增长比例10%的硬指标,按实际发生数加计50%扣除。超过应纳税所得额部分可在5年内递延扣除,取消了须在当年扣除的限制。

  此外,对于所有符合技术创新优惠政策的企业,其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通知》自2006年1月起执行,纳税人进行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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