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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卖到境外买方悔约不收 中小企业商品出口常吃哑巴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08:58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通讯员/胡后波)广州海事法院相关法官告诉记者,中小企业卖到外国或境外的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却拒绝收取,今年该院已经审理了9宗类似案件,法官提醒涉外企业和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这一现象。

  广州海事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起这类案件,原告为珠海经济特区长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被告是香港马沙利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奥公司”)。2005年

1月至4月,工贸公司将出售给沙特阿拉伯方卡伊卡艾哈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艾哈公司”)的鞋类货物分5次委托利奥公司承运。起点中国蛇口港,卸货港为沙特阿拉伯达曼港。双方约定,艾哈公司货到付款后,工贸公司再支付承运费。这批货物海运行程不过20日,但工贸公司直到2006年2月也没有收到艾哈公司的货款。工贸公司以为利奥公司在目的港没有凭提单就擅自将货物交付,艾哈公司收到货不付款,因此要求利奥公司赔偿损失,利奥公司对此坚决否认。2006年3月,工贸公司一纸诉状将利奥公司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货款损失40多万美元。

  2006年8月17日,广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利奥公司的代表说,货物到港后,自己在卸货港的代理公司曾多次向艾哈公司发传真,要求尽快凭正本提单办理提货手续。艾哈公司2006年3月16日回函称:已通知货物的真正买主艾哈公司中国办事处。由于他们没有付款赎单,因此不反对利奥公司将货物运回工贸公司。利奥公司还说,他们随后致函工贸公司,告知货物仍然滞留在达曼港未被领取,请其速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但是工贸公司不予理会。

  工贸公司为什么没有理会利奥公司的通知呢?因为他们不相信货物仍滞留在港口无人提取,签了合同买方要求运到万里之外,怎么可能又要卖方提货?可是利奥公司出具的SGS检验服务方沙特阿拉伯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证明:工贸公司的货物存放在仓库中,并未交付给艾哈公司。海事法院采信这一报告,判决原告诉求没有事实依据,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工贸公司已提出上诉。

  法官告诉记者,在类似的案件中,因货物在目的港堆存时间长,会产生较多仓储保管费。根据《海商法》第88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行使留置权拍卖货物,以拍卖所得价款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因此,本案工贸公司不能得到赔偿,可能反被利奥公司追索货物保管费用等。

  本案按理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起诉艾哈公司,但工贸公司却因难以预计国外的诉讼难度、费用等因素,不愿到沙特起诉艾哈公司,因此只能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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