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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金融动员设村镇银行 金融业改革“农村包围城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09:02 南方新闻网

  社论

  银监会前日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适度调整和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其中,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

,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门槛放到如许之低,令人振奋,但与此相对应的是严监管。不管以往出台的法律法规对中国内生的市场金融资源作出了多少纸面许诺,但真正与中国内生的金融资源密切相关、给国人以中国民间内生市场金融资源振兴希望的是此次《意见》的出台。此次改革的重要性仍然不容小觑,国家放宽了对民间金融业的限制,从农村开始,从信用社的替代物村镇银行、农村信贷合作组织开始,从试点的中西部六省区开始。

  政府放开农村民间金融,是中国改革倒逼式路径的又一次鲜活演示。由于农村金融与成本相比的薄利甚至无利,使得农村金融呈现极度萧条状态:首先,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农村金融网点大量回撤,从1998年至2002年,四大商业银行撤并了3.1万个县级机构及网点,撤并仍在继续过程中;其次,在撤并网点的同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实行宽进严出的“存贷差别待遇”,此举使“四大”在农村吸存的资金大量流入城市,达3000亿以上;再次,农村硕果仅存的金融网点邮政储蓄是一部农村存款的抽血机,每年农民的储蓄外流达4000亿之巨!而农村信用社的效率也不尽如人意。可以说,以目前农村金融的萧条之势,要建立新农村是无本之木。

  而政府无法对已实行利润考核的商业银行的商业化举动过多訾议,商业银行理当将资金投入到回报率更多的地域,而不是点对点对农村金融需求进行伞状辐射。否则,就是重蹈政策性贷款的覆辙,出现坏账得继续由政府买单。目前农村惟一存在的政策性贷款是农发行针对粮食与棉花的封闭式运行的专项贷款。

  农村的小额贷款成为金融空白领域,能够弥补的只有此前一直为政府所不容的农村地下金融。所谓农村金融困境,说白了,就是农产品产出地或者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农业金融生态存在困境,由此不难理解,为何农村金融机构准入会选择在不发达地区进行试点。

  新出台的《意见》解决了新农村建设金融体系何去何从的问题,政府显然已经意识到,与其由政府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重复艰辛的农村小额信贷试点,还不如相信民间的金融市场力量,由农村农民自行解决融资难题,政府所需要提供的只是一个政策。虽然这是一个被逼迫出的结果,我们仍然为这一来之不易的成就击节欢呼。

  一个内生的民间金融机构,其活力并不在于创始于何地发源于何时,而取决于其生命力如何。当山西票号承揽清朝户部的部分汇兑业务时,并没有因为出身于山西而局促于一隅,关键是政府能否允许其发展壮大,走出山西。

  了解中国改革发展史的人都知道,中国的改革历史并非纯粹是一部国退民进的历史,而是一部国不能不退而由民补充的历史。只要给民间金融机构一个生存的空间,就有壮大的可能。中国内生金融机构在风险与监管的风险管理体制下,以及补缺纳隙的概念下,没有像某些经济学家所希望的那样,主要以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银行作为突破口,反而像家电行业一样走农村包围城市、落后地区走向发达地区之路。这是中国市场内生资源的艰辛之处,但常常也是市场活力令人惊讶的体现之处。与参股却无从掌握产权、分配权比,与建立商业银行比,村镇银行更接近于中国市场与生俱来的乡土特色。

  当然,我们不能对村镇银行抱持天真的乐观态度,在经营范围等各个方面,这一尚未落地的金融机构仍然受到各方面的严格限制以及极不信任的态度。如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村镇银行经行政许可可以开办各类银行业务;信用合作组织在成员内部主要开办存款、贷款等业务,不得在成员以外吸收存款;贷款子公司只开办贷款业务,不能吸收存款等限制,以及在发起时要吸收至少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新设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起人等等。

  但我们仍然寄希望于这火种可以撒向四面八方,出现今天的平遥票号,出现今天的日升昌,以及今天的徽商钱庄,只要政府有足够的勇气继续推进改革,只要市场有足够的需要。

  欢迎回应(电邮:shelun@188.com博客:blog.oeeee.com/shelun)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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