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新疆:停热24小时以上,须双倍退还供热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10:26 新华网

  从2007年1月1日起,在新疆由于供热经营者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经营者应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用户双倍退还供热费。

  新疆近日出台的《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要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经营者应及时通知用户,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主管部门;若因经营者原因造成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标准温度,经营者必须按温度差,折算标准热价向用户退

还热费;属于热源、设计、施工单位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新疆冬季供热供暖期长达6个月,因此供热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记者贺占军)相关评论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