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司法建议样本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10:45 法制日报

  “我们建议取消一次性理赔的做法。”12月18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次发送司法建议7份,分别发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防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理想的司法程序中,法院恪守裁判者身份,它被动克制的应答,而非主动积极的追问。但是,我国目前正处于制度变迁、完善时期,通过审理案件,法院往往最先聆听诉求、最早发现问题、第一个解析矛盾。

  通过“堪称人类理性应对制度困境的典范”———司法建议,北京市法院为社会制度变革提供样本、积极献言。

  清洁工“铲单”81万元

  去年4月27日下班后,马俊起进入电脑室。

  36岁的马俊起,1989年起临时工的身份在北京市路政局

养路费征收稽查处北城收费中心工作。“边扫地,边跟收费员学”。负责办公室清洁的马俊起,慢慢学会了用电脑修改养路费缴纳信息。

  这一天电脑室的监控摄像头拍到,马俊起用工作人员的卡片登录系统,将一些车辆的养路费缴纳记录从“未交”改为“已交”,涉及金额达1.7万余元。第一次作案,马俊起只是随便改改。

  领导发现了他的行为后,立即口头警告马俊起,并纠正了马俊起修改过的信息。领导的宽容并没有让马俊起悬崖勒马。

  去年五一放假期间,马俊起和老乡邢志永在一起打牌。输了钱后,马俊起谈起了自己的那次经历。不久,邢志永向马俊起提供了5个

机动车车牌号,请马俊起抹掉养路费,并承诺给好处费。马俊起这次偷偷关掉了电脑室监控摄像头。

  截至案发时,马俊起数次进入养路费缴纳系统,修改了52辆机动车的信息,抹掉了路政局应收的81.4万余元养路费和一些车辆长年不缴养路费累计的滞纳金。“能少交一半养路费”,成为马俊起伙同邢志永招揽生意的法宝。

  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俊起有期徒刑4年、罚金5000元的同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送司法建议,指出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收稽查处在内部管理中存在的疏漏,督促该单位以此案为契机,查找和堵塞日常管理中的漏洞,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收稽查处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高度重视,经过认真研究,针对司法建议中提出的问题采取了“对该案的相关责任人及时予以撤换……同时加强监督,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立即严肃处理”、“明确收费大厅的开启、关闭、监控和钥匙的保管、出入人员的登记、报警装置的使用”等3项具体整改措施。

  从潘家园买的化石

  2004年11月16日7时30分左右,彭刚、田威正在值班,他俩是北京首都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

  无申报通道过来一名日本旅客,背一个旅行包,机场服务员用行李车推着两个旅行箱紧随其后。当用X光机检查他的行李时,机场海关关员发现箱子里有阴影。

  “里面是什么东西?”彭刚、田威警觉起来。

  日本旅客回答说:“是矿石。”

  彭刚、田威令这名日本旅客打开箱子检查。箱子打开了,彭刚、田威发现里面好像是化石,便再次问:“到底是什么东西。”

  “是从潘家园买的化石。”彭刚、田威二人马上向旅检处汇报。

  1947年6月1日出生的蓑口义则(英文姓名:YOSHINORIMINOGUCHI),家住日本国北海道河东郡,个体美容师。蓑口义则没能登上CA925航班前往日本,他因涉嫌犯走私文物罪被羁押,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发现,《关于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知》虽规定“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发掘、销售、出境重要古生物化石”,但未确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对非法交易古生物化石活动缺乏直接、有力的打击。

  每年都要到中国二三次的蓑口义则,20年前就开始收藏化石,但只是喜欢,其准备带出境的化石是在北京市潘家园旧货市场花人民币8000元购买的。

  这些有龟、龙、鱼、虫、鸟、昆虫的化石共149件,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证明,其中狼鳍鱼化石三尾拟蜉蝣视同国家二级珍贵文物,小型恐龙头骨视同国家三级珍贵文物。

  结案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呼吁“尽快成立古生物化石保护机构,对古生物化石的发掘、交易、出境等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7份司法建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2月18日一次发送7份司法建议立刻引起强烈关注。

  “朝阳法院所发出的司法建议,都与大家的利益息息相关,有的就是我们碰到过的。”第二天,北京电视台《北京您早》延伸话题:“此类问题绝不仅仅是朝阳法院指出来的这些,今天的互动话题就是敞开言路,说说您知道的有关规定或管理中存在的缺陷。欢迎您在8点之前拨打热线电话……”

  梳理7份司法建议,除了建言制止国有资产留失的以外,更大量的意在民间定纷止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交通事故车辆保险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新的问题:在第三者责任险理赔中,受害者发生的各次医疗费必须一次性办理理赔,不予分次办理。

  在实际当中:“交通事故往往给受害人带来极大的伤害,有的需要进行紧急治疗,有的则需要进行多次手术,长期治疗。如果保险公司以一次性理赔的方式办理,将会导致受害者要么得到第一次赔偿后,今后的再次治疗得不到相应赔偿,使长期治疗无法得到资金保障;要么必须自己先垫付每次的医药费,最后再一次性理赔,而进行手术经常需要高额的医疗费,一般人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及时筹集,以致耽误最佳的治疗时机,甚至有可能危及受害人的生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发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司法建议中指出:“以上一次性理赔的做法是从保险公司操作方便的角度出发,并无相关的法律依据,给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理赔设置了障碍,也不利于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和赔偿,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都是不符合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汪冬说:“我们建议取消一次性理赔的做法。”

  “某些房屋已被法院实施了查封,但建委(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在向公众开放的房屋销售网站上仍将该房屋显示为可出售。”在发给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司法建议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警示:“房屋在被法院查封后,基于公众对政府信息权威性的信任,开发商有可能将该房屋向不知情的购房者违法出售。这将对购房者的利益和市场的交易安全性造成损害。”

  一次发送7份司法建议,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并非要给谁难堪,而是旨在破解“执行难”:“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房管局对所有权直接进行过户登记,房管局则以双方当事人未提交申请为由,拒绝予以过户登记”;“在实践中一些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经常以企业未提出申请、未开立企业账户为由,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在发给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司法建议书中,大段落解释生效的法律文书耐人寻味,而在7份司法建议中这一司法建议书涉及人数最多———在北京工作的人:“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力已经剥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不需要当事人的认可和同意,法院完全可以依职权予以实现,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更不应以日常的内部规定来判断是否协助执行,而应无条件的协助执行。”

  效力:一个鲜明对比

  司法建议毕竟只是建议,它并不具备裁判强制力。我国现行法律,在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5条对司法建议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

  接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机关、企业听不听法院的“劝告”?审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去年发出的两份司法建议,呈现出一个鲜明对比。

  11月14日,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宣布国家认监委与卫生部沟通后函复8月22日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表示:“全国牙防组”所开展的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是有关部门依据行政职责推动的认证活动,所暴露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施前由于认证工作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所造成的。因此,认监委与卫生部共同做出要求:“全国牙防组”停止开展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的处理决定。

  随后,国家认监委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布置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清理整顿非法认证活动的专项治理工作,标本兼治,加强对认证活动和认证市场的监督管理。

  至此,一时沸沸扬扬的法学博士李刚起诉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的“全国牙防组”事件,在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发送司法建议、国家认监委与卫生部复函这一来一往中完美落幕。曾经状告“全国牙防组”的法学博士李刚的代理人、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娟闻讯感到欣慰:这一结果等于是给了全国众多消费者一个交代。

  12月18日上午11时许,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发送司法建议7份一个半小时后,不断接到读者反映的《北京日报》,派记者随市民轩先生驾车从四元桥驶入机场高速,现场采访“‘300米收费10元’现象仍然存在”。

  同样质疑杨林大道入口距离天竺收费站仅有300米、收费10元,去年6月,律师胡凤滨状告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此案经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两审胡凤滨均败诉。

  “‘300米收费10元’虽然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但机场高速收费标准及收费站设立的审批程序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首都高速路发展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改进收费方法。

  记录这一现象的《北京日报》文章的标题当即命名为《法院发出司法建议改进收费方式一年多仍没见动静:京机场高速照旧“300米收费10元”》。

  有媒体评论,司法建议是人类理性应对制度困境的典范。虽然游走于有效与无效之间的尴尬境地,但司法建议既可避免司法权泛滥、扭曲,形成法律帝国主义,又给了法院用非强制的形式回应社会现实问题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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