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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不是民企“不赎罪”的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10:45 法制日报

  目前国内民营企业早期创业的不规范被外界视作民企的“原罪”,一些内地富豪被指多年前有不法操作而被监管及司法机构关注。对此,近日,重庆市委书记汪洋在“第六届重庆民营企业家年会”上表示,民营企业创业初期的“不规范”既是与生俱来的“胎记”,也是其生机勃勃的活力所在,各级党委、政府要给予宽容。

  不久前,长城战略研究所所长王德禄曾撰文指出,认为民企“原罪”说是一些理论

家不负责任、轻率地扣给民营企业(家)的一顶大帽子。王德禄还举了希望集团刘永好、联想集团柳传志的例子,认为绝大部分民营企业是靠企业家的辛苦劳动和聪明才智,靠中国市场的成长带动发展壮大起来的。事实上,在第一波关于民企原罪讨论中,刘永好就曾承认赚过昧心钱,而柳传志也自曝赖过账、走过私,重庆力帆集团的董事长尹明善更是坦言,自己对普通员工抱有深深的负罪感,整日如芒刺在背。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早就有过这样的论述,原始积累在政治经济学中所起的作用,同原罪在神学中所起的作用几乎是一样的。民企原始积累过程中的“原罪”,绝不是人们主观臆想出来的“假命题”,正如吉林大学教授潘石所言,回避和否认原罪的存在,只会加剧社会分裂和民众的仇富心理,丝毫不利于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除了“否认原罪说”,目前在理论界,还存在诸如特赦说、淡化折衷说、清算说等观点。很显然,对民企的原罪实施“特赦”没有法理依据,“淡化折衷”则讳疾忌医,而“清算”之举更是民企无法承受之重。就像胡德平所说,“清算”是在否定改革的巨大成绩,“我们还要反躬自问的是,就像孩子一样,我们给予民营企业早期的奶水够不够?”确实,对于民企,我们要拿出最大的宽容。

  我们主张不再纠缠“历史旧账”,但是,这种宽容不是民企“不赎罪”的理由。对于民企的原罪,是应该要寻求一种明智的妥协,可这种妥协不是“不追诉”,否则,民企原罪未除,新罪恐怕又在酝酿之中。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民企原罪,法律自然没有可追诉的依据,可是于未过诉讼时效之原罪,政府切不可轻易出台豁免政策,毫无原则的“宽容”和“既往不咎”,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踏,也是一种法律权威的沦丧。事实上,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民企原罪,道义上的赎罪也不该被遗忘和轻易地豁免。

  刘永好、柳传志、尹明善之所以没有因为早年的原罪而受损,除了法律上已过诉讼时效以外,更在于他们在以实际行动赎罪。对于民企的“赎罪之道”,笔者很赞成《商务周刊》主编高昱的观点,他说,民营经济领军的“二次工业化”,就在于它不仅具有产业经济上的作用,更在于它为社会各阶层实现和谐和谅解提供了很好的途径:民营企业家将累积的财富转化为实业投资,像他们几百年前的欧洲同行那样,为洗清原罪,一方面厉行节俭,投身于生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认购“赎罪券”的方式,进行各种救济穷人的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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