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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官司胜诉,不要太乐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07:30 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前些日子,和同事去一家西餐厅吃饭,因为店内没有我们想喝的那种白酒,只好到外面小店里买了一瓶,结果被告知要收5元的开瓶费。问其缘故,服务员说“这是我们餐厅规定的”。因为不想为5元钱去破坏吃饭的好心情,所以也就没有去较这个真。其实类似的遭遇我们已经遇到过N次,后来一提开瓶费就郁闷。开瓶也要收费,即使是自己打开也一样要收,这不是行大欺客吗?不是霸王条款吗?如果按照这个思路收下去,其实如厕也可以被收如厕费的,抽烟也可以被收抽烟费的,自己带瓶矿泉水也可以被收取喝水费的。如此商家,何等傲

慢。

  北京终于传来好消息: 令消费者多年来备感郁闷的“开瓶费”,被法院做出违法认定。据12月22日《京华时报》报道,北京消费者王先生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喝完后,被酒楼强收100元“开瓶费”。认为酒楼“强制消费者消费”,王先生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到法院。近日,王先生起诉酒楼“开瓶费”不合理一案宣判,法院一审认定酒楼的行为侵害了公平交易权,判决其返还开瓶费100元 ———至此,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司法支持而告终。(详见本报23日第6版)

  该事件经媒体传播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这下消费者可以扬眉吐气了,可以理直气壮地对“开瓶费”说不了。王先生为全国的消费者出了一口恶气。这对于备受“不能自带酒水”困扰的消费者来说,无疑有着振奋人心的意义。看来,咱们消费者还是有力量的。但是,我想提醒消费者,不要高兴得太早。不要以为王先生的结局圆满,所有的消费者就会一样的结局圆满。不是这样的。因为这只是一审判决,如果酒楼不服一审判决,再次上诉,王先生还得旷日持久地和他们耗下去,可能半年,也可能是一年。除非王先生不上班,否则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谁来赔偿?还不得自己解决。即使讨回100元“开瓶费”,那么损失的又何止100元?如此得不偿失的维权,不能不令人心寒。所以,我们不要过分夸大消费者在个案中胜诉的意义。

  其实,不论是在《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中,诸如这种“谢绝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的格式条款,都是为法律所明令禁止的。 商家之所以置若罔闻、“顶风作案”,就是因为事实上 司法维权“得不偿失”,导致部分消费者“不愿维权”甚至“不敢维权”。部分商家正是利用了这个心理,对“开瓶费”不肯轻易收手。

  真正想让消费者不受欺负,还得靠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执法,让那些傲慢的商家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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