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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解放新论:政府为何不必“样样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09:43 东方网

  问:前不久,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的有关会议上强调,要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有报道说,这一提法表明政府管理应有所为有所不为。那么,能不能请专家具体解释一下,政府为何不必“样样管”?

  ———上海国权路 赵珏

  答:应当承认,在WTO规则约束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样样管”。推进政府管理创新,规范政府权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即建设一个“有限政府”,已成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这是中国加入WTO的要求。WTO作为一个正式规范的国际贸易组织,其运作的基础是成员方政府之间达成的协议,这些协议及其承载的规则具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法的性质,成员方政府均需要遵守。WTO规则坚持自由贸易的原则,要求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政府要退出竞争性经济领域,真正实现政企分开;WTO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要求政府行为的透明化和规范化,真正实现“阳光作业”;WTO规则的影响力辐射到整个社会,需要整个社会的参与合作,要求政府积极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真正实现政社分开。因此,我国加入WTO,相应地也就必须承担建设“有限政府”的责任。

  第二,这是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所谓市场经济,就是承认和保障市场主体在经济领域的自主性,排除政府对市场行为、企业行为等进行直接干预的经济制度。放松管制的有限政府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一大特征就是主体多元化,而各利益主体都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仅仅凭借政府的力量是难以有效地满足整个社会的各种利益需求的。同时,政府所能掌握的可供调配的各类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其获得也是有限的,这就决定了资源的配置必将会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而市场机制作为一种基本的调节手段,是资源配置最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带来的高效率,对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率具有得天独厚的有效性。政府的强制介入和权力的滥用与市场基本原则相背离,会侵犯市场主体的自主权,破坏市场经济的平等自由原则,影响市场交易的效率。因此,在充分发挥市场效率性功能的基础上,政府要“管”的主要是加强市场监管,特别要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改进公共服务,着力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

  第三,这是解决“政府失灵”或“政府失败”的需要。在既定的技术条件下,政府及其成员自身的能力和作用是有限的。能力有限的政府如果要成为有效政府,其职能应该也是有限的。尽管市场存在缺陷,会发生市场失灵,因此需要政府的干预和调节,但是事实也证明,政府干预并不是完美的,政府组织的低效率、寻租等问题表明了政府也存在着失灵。政府不可能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中包揽一切,政府应当将制定宏观政策与参与具体事务管理相分离,根据自己的能力来弥补市场不足、促进市场发展,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公平的法制环境、划定市场主体的产权边界和利益边界,维护宏观经济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

  第四,这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国家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也严格规定了政府的职权及其行使方式,给出了政府权力运行的边界和限度。政府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合理地实施行政管理,调整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侵犯不属于行政权力运行的私人领域。比如,我国的《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都不要通过行政许可去解决。这是国家基本法律对有限政府的要求。我们必须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权力配置和工作流程,防止权力滥用,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真正建立起有限的、服务型的政府。

  建设有限政府正是为了使政府更加有效。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具有的调节滞后性、资源配置盲目性和不能自发解决公平问题等缺陷,所以还必须要有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合理干预和依法管理。特别是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转型期,很多社会问题需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强化政府管理和创新,如调节收入差距、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引导和规范第三部门发展等。所以,政府既不能越位,更不该缺位和错位。政府应该按照“舵手”的定位,充分履行好“引航员”、“保安员”、“裁判员”、“服务员”等角色,成为一个既有限又有为的政府。

  当前政府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做好增加就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积极帮助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要坚决纠正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坚决纠正教育乱收费和药品购销、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总之,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政府不能“样样管”,也不能事事不管。当前,政府管理创新应更加突出政府的有限性、有效性和服务性。(作者为吉林大学政治学理论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作者:彭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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