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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权利更需用心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09:58 红网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这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的温馨名言。今天,在我们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时候,更应该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孩子就是整个的国家”。

  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举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是重要的审议内容(12月24日新华社)。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
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制定突发事件预案以保障孩子们的人身安全等等,都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终极人文关怀。

  判断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可看看它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国家法律文化中的地位和执行情况。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其身心是最为脆弱的;然而他们是祖国的未来,更是国家的公民,法律对他们的呵护,既是最高层面的规定,又是最基础的要求。

  让我们来看看一些数据,就可知保护孩子们的权利尚处于如何艰难的境地:20年来孩子们的体质持续下降、近三成贫困农村幼儿生长迟缓、一项产品检验发现1/3儿童食品无营养成分、全国27.5万适龄贫困残疾儿童尚未入学、272668块银幕无一专对孩子、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平均下降2岁后由17.6岁变为15.7岁、有四成留守儿童不知父母干啥……此外还有“儿童缺乏医疗保障”、“民工子弟就学艰难”、“孩子的假期变成第三学期”、“校服让孩子衣冠不整”、“中国孩子体能不如日本、韩国孩子”等等。成年人的“自我戕害”,往往都能通过对未成年人的“无形戕害”而实现。

  有时因为法律规定很“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结果实施乏力。譬如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6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可是,一个果冻噎死孩子的问题,长时间没有很好地解决。没能落到实处的法律条文,就成了观赏性花瓶上面的塑料花朵。

  联合国有个《儿童权利公约》,它是联合国历史上加入国家最多的国际公约,它想努力确保所有儿童获得他们应该享受的权利、关怀、保护和机会。《儿童权利公约》的三项基本原则是“18岁原则”、“无歧视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规定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都为儿童、每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首要考虑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和目标。儿童最基本需求的权利,则有生存权、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向儿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让儿童参与文化和社会生活、使儿童可对影响他们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等等,其实从根本上说,这都是成年人的责任。今年12月29日,恰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15周年,15年来,更让我们深感全社会用心保护儿童权利之重要与紧要。

  相比立法和加入公约,更为艰难的是法律的执行和公约的履行。比如让孩子成为“摇钱树”,这不仅成了商家的“小知识”,甚至还成了一些“名牌”学校的“潜规则”。而孩子们的安全问题更是让人揪心,不久前国家多个部门刚发文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偏偏山西就有6名寄宿小学生死于发电机产生的一氧化碳。把“血的教训”变成“共同的责任”为何如此艰难?说原因简单也确实简单:所有事故几乎都是责任事故,惨剧就在失职者的眼皮底下发生。

  孩子的生命如花般灿烂,孩子的生命更是如花般脆弱。要保护好我们的孩子,仅仅只有法律如慈母一般关怀,那是远远不够的。

稿源:红网 作者: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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