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 突出保障"受教育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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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12:22 红网-三湘都市报 |
24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的草案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中小学校周边禁开歌舞厅 草案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草案明确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禁向未成年人传播暴力图书 草案规定了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恐怖图书、音像制品的法律责任。“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必须完成义务教育 目前的草案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认为,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年龄小,无一技之长,过早进入社会后无法就业,极易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学校应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草案对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作出了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京华时报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