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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关站接地线窃贼上午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12:25 新闻晚报
□晚报记者陆慧 通讯员刘宁报道

  外地来沪的木春刚、余陈刚因缺钱花,伙同另两名同伙(在逃)偷得开关站内正在使用中的价值4485元的13根接地线。今天,闸北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木春刚、余陈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三年六个月。

  木春刚、余陈刚今年均22岁,余陈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今年9月5日晚6时许,两人接到一个在网吧里搭识的绰号叫“皮子”的安徽人的电话,

称他现在正和另一个叫“黑子”的安徽人在一起,身上缺钱花,想去偷铜线,工具都有,去不去?木春刚、余陈刚也正为没钱发愁,于是一口答应,双方说好在大华新村附近的一个网吧碰头。

  晚7时许,四人碰头后,便拦了一辆出租车,在共和新路场中路附近的一处公园旁下车。四人趁夜黑翻入公园内的一开关站内,用大力钳、钢锯等工具,窃得正在使用中的13根接地线。得手后,尝到了甜头的木春刚等人又蹿至共和新路1312号开关站,由木春刚、余陈刚二人进开关站内行窃,“皮子”、”黑子”在外望风。当木、余二人撬开防盗窗,翻窗入内,正准备对开关站内的接地线下手时,被公安人员当场逮获。

  公诉机关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对木春刚、余陈刚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木春刚、余陈刚伙同他人秘密窃取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陈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解读

  ■盗窃了价值4485元的接地线,被判三年以上徒刑,依据何在?

  该案主审法官龚雯解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具体到本案,木春刚、余陈刚二人盗窃的虽然是开关站接地线,但接地线对于保护开关站人身和设备安全不可或缺。一旦被盗,将可能使站内电磁感应出的电荷无法释放,从而造成站内使用中的设备带电,除了影响维护人员的生命安全,还会引起开关跳闸,造成方圆10公里地区的居民生活用电、工业生产用电停电事故,如遇雷雨天气,雷电时行人靠近电站3米范围内就有被电击的危险。正是根据法律以及对事实的分析,才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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