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归属新说法越说似乎越复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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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14:4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可出售车位”不同于“占用共有道路车位” 据新华社电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到底归谁所有?正在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又有新说法。 据悉,上一次审议稿的表述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对此,各界有不同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并借鉴国外做法,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从楼市情况看,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这样,既易操作,也可避免纠纷。同时,从现实情况来看,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划出的车位,当然应归业主共有。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侯颖/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