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像重视介绍卖淫一样重视介绍贿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15:02 南方网

  《光明日报》近日报道,2006年,打击商业贿赂活动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据统计,检察机关1月至10月共立案查办8010件,涉案总金额8.8亿余元。从犯罪种类看,受贿占总数的80.61%,行贿占16.85%,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四种罪名合计占2.53%.在商业贿赂中行贿、受贿者诚然可恶,但是他们往往难以轻易地联系到一起,一起商业贿赂的发生,往往少不了牵线搭桥者,这就是介绍贿赂者也常参与其中。可是“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四种罪名合计占2.53%”,处罚的介绍贿赂犯罪与介绍贿赂在

商业贿赂中的作用不相符。这使我想起了“介绍他人卖淫罪”,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的卖淫嫖娼类犯罪,绝大多数是以“介绍他人卖淫”罪处罚的。同样是在两个非法行为间牵线搭桥,惩处“介绍卖淫”与“介绍贿赂”的区别却很大。

  将“介绍卖淫”与“介绍贿赂”两相一对比,我们会发现,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人们的认识中,贿赂是一种比卖淫嫖娼更严重的犯罪,而事实上刑法中有行贿罪与受贿罪,但是没有卖淫罪与嫖娼罪。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上讲,在两个犯罪行为间(如行贿、受贿)牵线搭桥的危害性,远要大于在两个违法行为间(如卖淫、嫖娼)牵线搭桥的社会危害性。

  按照罪责相符的原则,立法应该更严厉地打击“介绍贿赂”。而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受到打击的介绍贿赂犯罪,与贿赂犯罪的发案数相比微乎其微,与现实中主要依靠打击“介绍他人卖淫行为”而惩治卖淫嫖娼丑恶行为有着相当大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卖淫者不构成犯罪、嫖娼者不构成犯罪,但是在其中牵线搭桥者要被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以“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处罚。

  而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此,我们看出与“介绍他人卖淫”不同的是,介绍贿赂必须“情节严重”,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免除处罚,因此很多贿赂犯罪中“介绍贿赂者”并不予以处罚。

  这样的法律规定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致使很多人肆无忌惮地从事介绍贿赂活动。在酒店宴请中,有多少“热心人”有意无意地在为贿赂牵线搭桥,他们往往打着老同事、老乡、老同学的名义,或者以其他种种借口,将潜在的行贿方与潜在受贿方联系在一起。而因为有“介绍他人卖淫罪”的威慑,介绍他人卖淫者,是不敢如此明目张胆地将潜在的卖淫者与嫖娼者联系在一起的。

  “介绍贿赂”的社会之危害决不能轻视,愿有识之士能够共同注意此法律问题。(编辑:张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