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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民纠纷案件也可庭外和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15:16 金羊网-羊城晚报

  省高院探索新审理机制

  本报讯记者傅汉荣、通讯员粤法宣报道:广东省高级法院近日下发《关于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全国率先探索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创新机制,以处理连年上升的官民之间的特殊纠纷案件。

  据广东省高院统计,近年来全省的民告官案件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连续递增,2005年全省收案4912宗,在全国各省市中排行第三;今年1至11月份收案约5000宗,同比增10%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于调解。受这一法律“瓶颈”的限制,不少民告官官司往往在判决后,形成“官了民不了”、“案结事未解”的局面,原被告不易接受败诉的结果,争议无法从根本上平息。为此,广东省高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加大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力度”的精神,大胆创新行政案件审理的新机制,力求用“协调和解”办法定纷止争。

  按照省高院这份最新下发的《意见》,法院在审理民告官案件过程中,可通过组织协商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各方达成和解,以原告撤回起诉等方式依法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在主持协调和解活动时,法院可以邀请有利于促使和解达成的“第三方”参与协调,和解协议的内容也可以超出诉讼请求。

  省高院行政诉讼庭有关负责人表示,和解是当前的国际潮流。在美国,90%的行政争议案件通过庭外和解解决。在探索“行政官司协调解决”方面,广东省各级法院近年已经作了一些实践,全省每年均有10%—20%的一审案件通过撤诉结案。去年,广东高院共有12件二审案件以“原告撤回起诉”的方式结案,今年也有19件二审案件以此方式结案。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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