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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员工实施道德教化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16:00 光明网
颜丙文

  工厂招聘员工、签订合同协议本本不足为奇,然而龙岗区布吉街道吉华工业区一家工厂却在用工协议上注明如有员工违反厂规者将被视为畜生。(《晶报》2006年12月18日)

  虽然老板要求员工发毒誓以作为信守承诺的保证,多少有些“江湖习气”,但也可以理解。正如许多工人也表示,尽管条款让人难以接受,但老板是一个“强调道德的人”,

从条款第一项的“保证孝敬父母,永远不做违背良心的事”就可见一斑,“其实老板是想让我们先学会做人”。在诚信缺失、道德沦丧的现实语境下,要求自己的员工必须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未尝不可。

  俗话说:“脸是自己丢的”,所谓侮辱人格之说也未必不是“自取其辱”。有些人道德堕落、良心丧尽,其行为与畜生何异?恐怕还不如畜生。狗不会背叛自己的主人,自古以来就有“狗不嫌家贫”之说;虎也不会虐待自己的亲属,“虎毒不食子”人人皆知。倘若一个人虐待父母,不尽赡养之责,背叛承诺,言而无信,没有同情之心,毫无社会责任感,无异于行尸走肉,难道不是连畜生都有所不如吗?

  古人说过,人必先自侮而后人侮之。如果没有足够的信心做一个有良心的人,大可不必签约。有些人愿意选择做畜生是个人的选择,别人也许无权干涉;同样,公司也有权利选择有道德的员工,恐怕外人也无权横加指责吧?什么是“人格侮辱”?假若自己没有丝毫正常的社会人格,就没有资格指责别人在侮辱他的人格。

  估计有些人还是不服气,那我就举个最新的事例。有一个大学生在公交车上见到有人手机被偷,于是好心提醒受害人,结果遭到小偷及其同伙的报复。而一车乘客居然无动于衷,就连受害者也是袖手旁观(《金陵晚报》2006年12月18日)。试问:你是否鄙视那些没有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员工?如果你也同样义愤填膺,那你还会指责“畜生不能入职”的公司规定吗?

  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仅体现在对社会的物质贡献上,也应当体现在对员工的道德教化上。凡是有勇气签约的人,你们都是好样的。正所谓“不做亏心事,不怕半夜鬼敲门”,如果不敢签约是因为“做贼心虚”,那就先来个“自我检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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