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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款接待公示对象需要扩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16:00 光明网
池海波

  武汉市从2005年11月就开始进行了规范公款接待的试点改革,在今年10月12日,又在全市统一推行公款接待公示制度,成为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的先行者。(新京报12月11日)

  食者,百姓生活之道也。人赖食而生,官赖食而升。餐桌文化在官场社会中总是欣欣向荣的发展,子曰:‘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乐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无奈于食者所食非己所产,于是暴殄之,朵颐之,饕餮之。豪爽之下却淡然于百姓的侧目,却淡忘己饷源于百姓所供,己位源于百姓所给,于是公示之对象自然是忽略了百姓。部门内部的公示并非是无益,症结只在于把公示单置于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的直接利益关系的复杂网络中,使得其显得苍白无力。更何况于其饕餮只物的物质承担者是百姓,既然掏的是百姓的腰包,为何不容百姓知其钱花何处?税收取之于民,而用之于餐桌,何苦取之尽辎铢而用如泥沙呢?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有接受人民的监督才能保证制度的可实行性。群众从来不反对阳光餐桌在政府行为中开展。素来作为好客的国人对于宴请还是有一定文化沉淀底蕴的。只是政府在“摆宴”的时候,该多想想的是设宴的主人是纳税人,而政府行政作为的行为只能是作为司仪的角度来衡量。究竟哪些该花钱,该花多少钱都应该由纳税人说了算。而检验政府餐桌行为的合理性的途径应该是通过公示来让纳税方来评判。惧怕公示或者只是单位内部的公示满足不了纳税者的知情权,而惧怕大范围阳光公示的行为,我们有理由认为其存在一定的猫腻。

  扩大公示范围,不仅仅是要把餐桌消费的结果公示出来,还应当包括消费过程和审计过程。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消费有知情权,纳税人也应当对于自己的税金使用具有知情权。只有强力的公众视角,运用舆论的导向,才能把那些具有不合理行政餐桌消费观念的个别行政者的行为规范起来。才能保证在行政作为中的餐桌环节也能作为一项阳光工程,得到百姓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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