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连环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0:14 东南快报

  一男子横穿机动车道,先是被一辆轿车撞倒,随后又被一货车撞上并拖行了30米,最终当场死亡。

  虽然这是一场蹊跷的交通事故,但当事人对交警部门认定的事实都毫无异议。然而,当案件进入到司法程序时,法院却对事故的责任持不同的看法,而且今年6月份,二审时法院的终审判决也对一审判决进行了变更。

  那么这起交通事故,到底是有何特殊之处呢?日前,省政法委组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千里行”活动中,记者了解到了这起特殊车祸。

  一场蹊跷的车祸

  2004年11月5日晚7时许,卢某驾驶着小轿车,从厦门湖滨中路北行至湖中桥路段时,将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人张某良撞倒,随后,受伤的张某良倒在了对向的快车道上,趴在路上起不来了。

  然而,悲剧并没由此结束。躺在地上的张某良,又被张某建驾驶的小货车撞上,直到张某建觉得车下不对劲停车检查时,才发现车下挂了一个人。而此时,张某良已被小货车拖行了30米并当场死亡了。

  

  行人张某良对其死亡是否应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厦门市交警直属某大队针对张某良的受伤和死亡,前后分别作出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前一份认定,在张某良第一次被撞事故中,张某良承担主要责任,司机卢某承担次要责任;后一份书认定,对于张某良的第二次被撞,卢某、张某建承担同等责任,张某良不承担责任。所以对于张某良的死亡后果,张某良不负责任,司机卢某、张某建负全部责任。

  对于这起事故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一审法院认为有欠公允。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张某良横穿道路的行为只是导致其受伤,而对其死亡不承担责任,是将一起事故的死亡后果割裂开来,分为两起事故来进行责任认定,有不妥。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良的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与卢某紧急避让不当、张某建不慎的驾车行为互为关联,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行为均不会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张某良对其被撞致死具有过失。同时,按照优势危险负担的原则,机动车相较行人,对事故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更强的危险控制能力,所以死者张某良应承担较轻的责任。

  工作中的司机张某建是否应承担责任?

  在这起事故中,司机张某建的身份又有些特殊。他是厦门海天公司的职员,而他当时驾驶的车辆的所有权又属于厦门外轮公司,张某建被外轮公司借用。那么处于工作中的张某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建是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不承担责任,而张某建是接受海天公司委派到外轮公司工作,其工资也由海天公司发放,所以海天公司应承担替代责任,而外轮公司享有肇事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所以也应当和海天公司共同承担车辆的肇事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宣判:货车司机张某建不承担责任,轿车司机卢某承担40%责任;海天公司和外轮公司共同承担40%的责任。

  两家公司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宣判后,司机张某建的两个东家同时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天公司认为,张某建虽是其公司职员,但肇事时已被外轮公司借用,听命于外轮公司,其驾驶的车辆是该公司所有,且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在下班后,所以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张某建承担责任,海天公司不承担责任。

  而借用张某建的外轮公司上诉称,张某建是由海天公司委派到外轮公司工作,其工资也由海天公司发放,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外轮公司只能承担连带责任。

  厦门中院受理这件案件后,对这个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时,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死者张某良承担20%的责任,轿车司机卢某承担40%责任”;但二审法官认为,司机张某建虽然是海天货柜公司的员工,但他实际在外轮公司工作,受外轮公司管理,他驾驶车辆的行为也属于外轮公司的职务行为,与海天货柜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海天货柜公司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二审法院还认为,一审判决货车司机不承担责任不当,应予纠正。

□本报记者 郭亮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