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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征收养路费”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0:30 华夏时报

  法院认为交养路费是车主法定义务

  本报记者李雪报道由于认为征收养路费不合理,律师宋成军作为车主,将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集处告上法庭。昨天,宣武法院审理驳回了宋成军的诉讼请求。

  律师宋成军在2004年9月3日、2005年1月11日、2005年8月28日、2005年12月30日、

2006年7月10日,共交纳养路费3080元及滞纳金75.90元。

  宋成军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征收养路费不合理。根据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路法》第三十六条的修改,已明确了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尽管同时还明确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但实际上应自1999年10月3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实行费改税。而国办发[2000]2号文件和国发[2000]34号文件虽然规定了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但由于与《公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相悖,据此,宋成军认为两个文件不能作为市路政局征收公路养路费的依据,应退还养路费。

  而被告市路政局则认为,宋成军片面理解了修改后的《公路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先后下发的两个文件表明了在国务院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之前,公路养路费应当征收。

  经过审理,宣武法院认为,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交纳公路养护费用,是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支持了市路政局的说法。另外,市路政局收取宋成军的养路费及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宋成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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