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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权威的但不应是最难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1:48 正义网-检察日报

  ■司法考试作为国家选拔法律人才的权威考试,从严掌握报考资格无可厚非,但应和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相互衔接。

  ■题量设计应让考生在答题时有适当的思考时间,以便更好地考出水平。

  ■法律职业有分工,不同的分工应有不同的考核内容。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担当司法官没有必要再进行公务员考试。

  尽管距离2007届毕业生毕业的时间还有大半年,但各式人才招聘会已经开始不断升温,毕业生们为工作奔波忙碌起来。面对一浪高过一浪的求职热潮,杭州师范学院法学院的大四学生小卢却依然“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司考’书”。小卢的同班同学,除部分打算进企业的,大多和他一样,埋头复习,准备2007年司法考试。考试的时间,在他们明年毕业后的两个半月左右。

  “玻璃上的苍蝇,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没有的。”小卢用这句话来自嘲地形容他现在的处境。“我想进法院,但法院要求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我们法学本科生在读期间,没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小卢告诉记者,毕业后,他至少要当两个月的“失业者”。“过了司法考试,有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就不愁工作了。”想象着拿到资格证书后的日子,小卢喜形于色。不过,小卢还是比较担忧,因为“司法考试太难,通过率低,自己通过的几率似乎很小。备考,让我痛并快乐着。”

  不进一个门,不是一家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律的统一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也极大地规范了我国法律职业从业者的用人标准和筛选工作。经过5年的实践探索,司法考试制度也暴露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作为法律职业人员的资格考试,除了选拔对应的法律人才,也应充实我国的法律人才储备库,而不能舍弃国情一味地追求考试本身的高难度。近日,记者为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张智辉,以及高检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

  从严掌握不等于高高挂起

  “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则必备的报名条件,将法学院在读本科生一概拒之门外。司法考试也由此被扣上了“高门槛”的帽子。

  张智辉认为,司法考试作为国家选拔法律人才的权威考试,从严掌握报考资格无可厚非,但应和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相互衔接。“法学教育要培养多方面的人才,但法学科班生,尤其是在非名校、非综合性大学就读的,他们就业的主流方向还是在法律职业范围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取得资格的唯一途径是参加司法考试,未取得本科学历者不能参加司法考试,真空地带就这样横在即将走入社会的法学本科毕业生面前。司法考试的本科学历门槛,对法学本科生的首次就业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对此,张智辉建议,可以考虑允许在读法学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对于考试通过者,在其取得本科毕业的学士学位后,发放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如未能取得学士学位,则不发放资格证书。“既保证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获取者的本科学历要求,也较好地解决了司法考试和在读法学本科生就业的衔接问题。最重要的是,在这批数量可观的在读法学本科生中及时选拔出的优秀毕业生,能迅速充实到检法机构,尤其是基层和欠发达地区的检法机构。”

  根据现行司法考试相关办法规定,司法考试报考条件为大学本科,放宽地区为法律大专以上。高检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认为,此条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争取将党校本科以上学历纳入司法考试报考范围。因为党校教育作为我国长期以来成人高等教育的主渠道之一,为提高党政干部包括司法人员的素质起到了重要作用。西部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偏远地区的大学本科生较少,党校本科生已经成为重要的人才资源。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调整报名条件,在放宽期限内,允许法院、检察院内具有党校本科学历的人员报名参考。

  资格考试无需严格控制通过率

  自2002年我国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司法考试的平均通过率维持在10%左右,而这10%的合格者,主要集中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和各大法律院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即便是备受青睐的律师职业,“全县找不出一个律师”的现象在中西部地区仍频见报端,待遇相对落后的司法机构,司法官青黄不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一边是千军万马的备考人员,一边是人员短缺的司法机构,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犹如一根独木桥,横架其间。

  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入门资格考试,不仅要完成选拔人才的重任,还应提供用人选择空间。而这些,10%的低通过率是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

  “资格考试不是录用考试,不需要根据实际需求量严格控制通过率。备考者只要能达到一定要求,都应被允许拿到资格,不存在按照实际需求1比1地增加人员问题。因此,人为地一味追求低通过率是不可取的。”除此之外,张智辉认为,过低的通过率也不适应司法机构的健康发展。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中西部等地区的人才断档形势严峻。同时,选择空间的狭小和全盘皆收难防鱼目混珠者进入司法机构,只有当考试合格者超过实际需要者,才能选拔出真正优秀的司法官。“这和司法考试选拔优秀法律人才的宗旨是一脉相承的。”

  高检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对此的建议则更加实际。据了解,2004年司法考试中国家贫困地区考生合格分数线比标准分数线降低25分。整个中西部检察机关,降分上线者占了上线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而这部分人大多集中在中心城市附近。因此,中西部基层检察机关的实际困难并没有得到解决。“根据中西部地区的实际,我们建议继续加大降分力度,以增加考试通过人数,使素质相对较高的同志能够通过难度适宜的考试,成为检察官后备人选,以防青黄不接,人才断档。”

  考试内容不宜过多过难

  3个小时100道题,这是司法考试前三卷的基本状况,平均每道题不能超过2分钟。就在这2分钟内,考生面对的还是一道道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涉及的理论知识后来想想也不是特别难,但考场上根本没有那么多时间进行思考,只能有个大概了解后便匆忙下笔,否则我将完不成试卷的作答。”落笔作答,不容深思,这是参考经历留给宁波市中级法院的小罗最深的印象,“就像赶场子一样”。

  题量过多,考生疲于画写答案,没有足够的思考时间。这种情况产生的合格者,都能确保“真金白银”吗?“效果打折了。试想,碍于时间压力,考生无法伸展拳脚一较高低,考生的水平不能得到真实反映。”张智辉认为,题量大的一个缺陷是容易导致考生对考卷内容走马观花,没有思考和发挥的余地。因此建议减少题量,确保考生拥有适当的答题时间,答出最佳水准。“这才能反映出考生的真实水平,也利于我们选拔到真才实学者。”

  除了题量多,考核内容难也是司法考试试卷的一大特色。“疑难复杂是常态,还有部分存有争议的内容。对这些争议,甚至连法学专家都不能清晰作答。”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的小王认为司法考试内容过难,和实务存在一定差距。张智辉对此也有同感:“试卷难度应当以本科毕业生的水平为基准,侧重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测试。因为它是资格考试,一味地求难求全没有实际意义。”高检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则认为,在考试内容上应增加检法业务方面的知识,并注意体现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以引导考生树立正确的政治观念。

  法律知识“专长型”人才理应上岗

  小李是安徽省某基层检察院的一名书记员,他的工作主要是辅助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实践的锻炼让他对刑诉知识了如指掌,但对宪法、行政、法理、法史、民商等其他法学领域知识的掌握,则是“虽有一定的基础,但达不到炉火纯青的地步”。

  像小李一样,实践中,每年检法两家都有为数不少的在职人员参加司法考试,他们当中的绝大部分由于长期辅助办理某一类型案件,对该领域法律知识的理论运用和实践操作均能得心应手,但却不能达到司法考试中民、刑、经济、行政等知识面面俱到的“万事通”要求。这类人员,对上任办案,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司法考试的一纸证书。

  “法学本身是分学科的,法律职业内部也是有分工的。不同的分工要求应该有不同的考核内容。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其人才选拔应该有不同的标准。因此,司法考试在考核内容上一刀切的做法值得商榷。建议在共同考核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提供更多的考核方向的选择。”张智辉解释说,这样的改革利于法检机构将那些既掌握法学基本知识,又在某些法律领域具有专长的人才吸收入伍。“如果能解决这部分人的资格问题,那将是一大批‘血液’入库,能较好地充实法检两家队伍。他们的从业能力不应受到质疑。就像高考试卷有文理之分,你能说文科状元不是人才,理科状元不是人才么?”

  建议国家宏观调控解决人才短缺

  即便司法考试具有高门槛、低通过率等一系列特点,但在前5届的司法考试中,基于备考者基数庞大,仍然有10万人拿到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6年,又将有2万人补充到这一队伍中。10万的数字,为什么还不能解决中西部地区法律职业者的短缺问题?

  “这是因为拿到资格证书的人,面对中西部地区的不便和落后,都选择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工作,哪怕后者的法律职业空间已经饱和无余。”为有效利用东部地区及大中城市的“闲置”法律职业从业资格,也为解决东中西部法律职业发展的严重不平衡,张智辉建议,对法律职业资格应当考虑建立类似于年检制的政策。他说:“国家可以规定取得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当承办一定数量的案件,如果连续两年或者三年没有承办案件,其已取得的资格应当重新通过考试来认证。这是一种宏观调控疏导的政策。这样,在不影响司法考试其他功能的同时,还可以引导解决中西部地区的法律人才需求矛盾。为保持手中资格的有效性,部分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将选择前往中西部地区就业。”

  除此以外,在政策方面,张智辉认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担当司法官无需再进行公务员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等于具备了从事司法官职业的要求和资格,人事部门应该对这个资格充分认可。”

  同时,国家公务员的报考一般有严格的年龄限制,不在其年龄要求范围内的法律职业资格获取者,因无法参加公务员考试而进不了检法机构。所以,高检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司法考试效力,规定凡通过司法考试者,进入司法机关不再参加公务员考试。

  “总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权威性不容置疑,各级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都应承认其资格。但最权威的不代表最难的,要有针对性地选拔出实际需求的人才,有效解决法律职业队伍发展的不均衡问题,并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竞争机制,这才是权威的代表。”张智辉表示,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立对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提高司法人员和律师队伍的素质有着深远的意义,但也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徐盈雁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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