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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趋于成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1:58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崔丽 程刚

  今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物权法草案通过多次审议,已经越来越成熟了,修改得越来越好,赞成提交明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审议中,对物权法的进一步修改,委员们各抒己见,建言献策。

  物权法草案审议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物权法草案历时13年,历经7次审议,召开座谈会100多次,征求社会各方意见1万余条,物权法草案审议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精神,让很多常委会委员深有感触。

  李从军委员说,物权法的制定经过了大量的调研,召开座谈会100多次,征求各方意见1万多条,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7次审议,这部法律的制定体现了科学的精神和审慎的态度。在这个过程中,尽可能地吸收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体现了民主的程序,可以说是民主立法的典范。正是通过这样的民主程序,充分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物权的法律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王学萍委员认为,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已经很成熟,体现在:一是常委会讨论非常充分,每一次常委会会议我都参加,从会议发的简报中看出,委员和列席人员讨论物权法草案的发言最多,简报最长,委员们已经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二是征求意见形式最多。委员长也专门召开了会议,找了很多专家学者进行座谈,征求了专家们的意见。法工委的同志还亲自上门征求意见,这个做法是以前没有的。三是收集群众的意见最多。报纸公布之后,收到了1万多件群众的意见建议。“因此,我建议这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杨兴富委员说,物权法经过多次审议和修改,这部法可以说越改越好,更加成熟了,同意这次通过后交付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像这样广泛、充分地听取意见,讨论的次数这样多,在立法中是少有的,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

  物权法草案在宪法框架下制定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物权法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特别是平等保护原则,不仅为市场经济确定了一个基本的制度框架,而且的确体现了中国特色。”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说,西方国家的物权法规定的是私人的财产,不存在所谓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保护的问题,只有在我们的物权法中,才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所以说在各国物权法中我们是第一个规定这样的原则,体现了中国特色。

  对于社会上有观点认为“所谓平等保护就是赦免原罪”,王利明委员说,“这个说法是完全不正确的。对于非法取得的财产,如果已经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要追究责任。物权法草案规定得非常清楚,物权的取得必须是合法取得,才能够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对于占有国家财产的,按照返还原物的规定予以返还,这些规定就是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些规定都是清楚的,所以并不涉及到所谓赦免原罪的问题。”

  王利明说,认为“善意取得的规定,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这也是对物权法草案的误解。草案规定非常清楚,必须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就是必须要支付合理的对价。低价转让等等都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就不存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非常突出的特色。所以物权法从设计的时候开始就是依据宪法而展开的。”徐显明委员说。

  “宪法中所规定的专属物,比如土地、矿山、资源、河流、森林、滩涂、海洋,都属于国家专有,没有改变所有权人,任何人不得取得其所有权,这就完整地体现出了宪法的精神。所以,这部物权法是完全合乎宪法的。”徐显明说。

  徐显明委员说,物权法的制定,是中国市场经济形成的最终标志,对法律体系起支架作用的物权法的制定,也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所以,我们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一定是一部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物权法。尽快地通过物权法,这是当前中国法制建设最为迫切的需要。

  物权法草案不会造成贫富差距

  朱相远委员说,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13亿人口虽然现在存在贫富差距,但是总的来讲,老百姓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是在提高的,私人的财产普遍是在大大增加的,现在很多农民家里也有房子、拖拉机、家用电器了。

  “物权法明确了保护私有财产,这不会造成贫富差距。社会贫富差距要通过社会法来调整,物权法不仅没有加大这一差距,而可以说正因为物权法的缺位,才造成了分配差距的拉大。”朱相远委员说。

  朱相远委员举例说,比如,老百姓由于其财产得不到保护,土地征收时忽视了农民的利益,把农民的土地很便宜地就收买了,然后高价去卖,这就侵犯了农民的利益。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就是不保护农民的私人财产权。社会保障中有个人账户基金,这不是单位提供的,而是个人从工资里扣除的,这属于私人财产。

  “由于我们原来没有物权法,有些人就挪用了社会福利基金,就把老百姓省下的这些养老钱都侵犯了。所以,没有物权法确实是造成贫富差距的原因,但不是全部原因。当然我们也不能说物权法就能解决这一问题,但至少保护了弱势群体的私人利益,更主要的还要靠其他法律来解决。”

  关于财产的合法与非法的问题,徐显明说,财产本身不存在合法和非法,财产只是一个状态。物权法草案要解决的是处于合法状态当中的物的占有、物的流通、物的使用和物的排他问题。对非法取得财产的处理问题,要通过侵权法、要通过刑法来解决,这不是物权法要解决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刘华国说,物权法的核心和灵魂是讲平等,市场的主体对相同的物权享有平等的权利,当物权受到侵害时,侵害人应当承担同样的民事责任,都是在同一个市场平台上运作并发生相互的关系,都要遵守统一的市场游戏规则。只有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才有公平竞争,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于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的保护,是有机的统一。

  对于物权法草案7次审议稿中增加“土地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的规定,郭凤莲委员表示了极大肯定。她说,“物权法草案经过7次审议,确实是一部非常好的法律,特别是明确了农民土地承包的权利,内涵非常深,含金量很大。”

  “从1978年到现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现在已经到了尾声。明年年底,可能农村就要重新承包了,现在也有好几种说法,有人问政策会不会稳定下来,是继续承包还是土地大换?”郭凤莲委员说,对这些农民困惑和普遍关心的问题,现在物权法草案给了我们一个明确的回答,这也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在现阶段的农村政策是非常稳定的,稳定了民心,给农民下了及时雨,吃了“定心丸”。

  郭凤莲委员说,“我作为农村的党支部书记,知道了下一步的政策是继续承包,我就可以给农民讲。”她表示,对这部法非常满意,建议修改后提交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本报北京12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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