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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签协议“价值”达千余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3:00 现代快报

  自家订货被人领走

  案件当事一方———江苏川夏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川夏公司)专业从事国外化工原料批发、零售。据介绍,2004年6、7月,该公司分4次与江苏汇鸿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下称盛博龙公司)签订了4单货物的《进口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约定的保证金。货物到岸后,存放在与盛博龙公司有协议关系的上海一家仓库。

  2004年7、8、9月,这4单货物被发给了与川夏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上海子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子能企发),而且该公司并没有付款,致使川夏公司损失重大。此外,川夏公司委托代理进口的其他货物也被直接发给了子能企发。2005年1月,子能企发因涉及刑事案件被查封,最终造成盛博龙公司数千万元货款无法收回。

  精神病人承诺付款

  如何弥补损失成了受害方当务之急,随后一份《承诺书》应时而出。这份由川夏公司盖章的《承诺书》是由原川夏公司总经理王军(化名)于2005年1月19日作出,大概内容为:由于我公司股东王军违反你公司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给你公司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我公司愿对货物明细表中所列全部合同货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等。

  2005年2月5日,盛博龙公司以川夏公司委托代理进口货物未付款转卖给子能企发为由,诉请南京市中院判令川夏公司和子能企发支付货款10549600元,最关键的证据是王军作出的承诺书。

  因王军有精神病史,南京中院依申请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对王军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2006年6月30日,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王军患情感性精神障碍,在2005年1月19日案情行为发生的前后一段时期内系处于轻性躁狂症发病阶段,在案情行为发生的前后一段时期内,是限制民事行为人”。

  川夏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因为王军经鉴定被认为事发时存在精神障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王军实施的是无效民事行为,由此《承诺书》是无效的,川夏公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否认精神鉴定

  盛博龙公司代理人认为,此前曾申请对王军做精神鉴定,但医院结论为无法认定,同时上海作出的精神鉴定结论系依据川夏公司单方提供的很多事实而得出,因此他们对于这一结果不予认可。至于《承诺书》是王军作为川夏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的,是王军真实意思的表示,川夏公司理应还钱。因盛博龙公司不同意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最终如何走向?快报将继续关注。

  快报记者 宗一多

  一桩数额巨大的提货纠纷让原本合作不错的业务伙伴反目成仇,案件离奇的是,双方争议核心却是一份由“精神病人”签署的巨额还款承诺书。原、被告方昨天上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激烈的法庭辩论。经过长达3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因原告方不同意调解,主审法官宣布择日对此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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