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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已基本成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4:18 北京晨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时表示: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 邹声文 田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5日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时表示,草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国情出发,以宪法为依据,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反映党在现阶段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重点解决了现实生活中迫切需

要规范的问题。大家认为,草案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越改越好,已基本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本次常委会会议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朱相远委员说,物权法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有恒产者有恒心”,要让人民共同富裕起来,有更多的“恒产”,才能有“恒心”。郭凤莲委员说,草案体现了农民土地承包的权利,含金量很大,特别是土地继续承包、林地草地延长承包期等,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在现阶段的农村政策是非常稳定的,给农民下了“及时雨”,吃了“定心丸”。

  李连宁委员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七审,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也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进入到最后的攻坚阶段。他表示,物权法草案已经比较充分地体现了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表示,西方国家的物权法规定的是私人财产,不存在所谓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保护问题,只有在我国的物权法中,才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在各国物权法中,我国是第一个规定这样的原则,体现了中国特色。

  倪岳峰、陈士能、戴证良、杨兴富、卢瑞华等委员表示,草案越改越好,把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符合宪法精神。草案体现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的原则,除了在“基本原则”中作出原则规定以外,又在许多条款中分别增加具体规定,比较好地处理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平等保护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各类主体,维护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

  新华社昨发文指出:

  物权立法充分体现宪法原则

  自12月24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七次审议。仔细研读目前的物权法草案,我们不难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有关原则,在草案相关条款中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体现。

  突出保护国有资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党的十六大“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物权法草案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并在草案第一条作了明确规定。

  与此同时,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鉴于在现实生活中,公共财产受到的侵害最为严重,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从多方面强化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首先,草案规定了国家的专属所有权。其次,还明确了集体的专属财产。第三,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范上,草案明确了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四,草案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五,在设定财产担保上,草案也对公共财产设定担保作了限制和禁止。

  平等保护公私财产

  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也体现了现行宪法的精神。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据此,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绝不保护非法财产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无论是老板富翁,还是普通百姓,其私有财产都在日益增加。可以说,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和要求。

  有关专家特别强调,法律保护的只能是合法财产,法律保护非法财产的命题是根本不成立的,在语言逻辑上是矛盾的。依照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只有合法的财产才会受到法律保护;非法财产不但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国务院行使国有财产所有权

  物权法草案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一规定,完全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就关系国家全局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但它自身并不负责具体执行。负责具体执行的,应当是国务院。据此可知,具体行使国家所有权的,只能是国务院,而不能是全国人大。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均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因此,物权法规定由国务院代表行使国家所有权,与现行的管理体制相一致。新华社记者 邹声文 田雨

  物权法起草始于13年前

  制表/林赛

  我国物权法起草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已有13年之久。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与其他部分一起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

  ●40天征集

  意见万余件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物权法草案于2005年7月1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在40天的时间里,社会各界为进一步完善物权法草案积极建言献策,共提出意见11543件。

  ●先后召开

  百余次座谈会

  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等先后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就物权立法中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专门召开立法论证会。

  ●绝大多数人

  认同草案

  “从整个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干部群众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持认同、肯定的态度,认为草案充分体现了宪法确立的原则精神,准确反映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参与物权法草案整个修改过程的工作人员说。

  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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