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开瓶费”是否该交不宜由司法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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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7:30 南海网-海南日报 |
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消费者胜诉 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喝完后,王先生被该酒楼强收100元“开瓶费”。认为对方是“强制消费者消费”,王先生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法院。近日,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海淀法院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的100元———至此,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终。(《京华时报》12月22日) 从公平与正义的角度出发,对于法律与规则的制定,不能仅仅凭借任何一方单方决定,而必须在正当程序下进行公平而且充分的立法博弈,才能使得制定的法律能融合各方的意见、符合各方的利益。因此,在“开瓶费”问题上,同样存在立法博弈的问题。 对于北京首起“开瓶费”官司的判决结果,消费者和消协当然满意。然而,“开瓶费”却影响了商家的利益,商家和商业行业协会有不同意见。“开瓶费”涉及多方的利益,而且各方意见纷纭,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原则进行定分止争,当然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从长远来看,“开瓶费”问题毕竟是利益区分和衡量问题,这种问题的解决最终应当交由立法机关,经过民主的程序,用法律的形式进行确定,而不宜直接由司法决定。 所以,立法机关应当就“开瓶费”交由消费者、商家、专家和社会进行充分讨论,再交由专家进行调查研究作出法律草案,并举行立法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进行充分的立法论证,最后交由人大进行表决用法律形式确定“开瓶费”的性质。只有通过了正当程序进行了充分的立法博弈,“开瓶费”的规则才能融合各方的意见、反映各方的利益,才能真正做到公平与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