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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社保个人账户可跨区流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7:50 南京晨报

  晨报讯 日前,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二次审议中提及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可全国流动,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记者昨日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我省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的,可以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据介绍,去年底,江苏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其中明确,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与流入地用

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和转入地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也就是说,在最后一个转入地办理退休时,参保人员能够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即可以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使在转入地连续缴费不满5年的,也可以转移个人账户,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即符合当地政府有关人才引进的政策规定,经县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与调入或引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户籍在转入地并实际居住的,与转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另外,进城务工参保的农村居民,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者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异地重新就业的,应转移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无法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省劳动部门人士还提醒,职工跨地区就业后,原参保单位为其办理停保又不及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可凭相关证明和资料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和接续手续。且参保单位和职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也不应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作者:端木/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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