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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汽车下月都要有“病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7:50 南京晨报

  晨报讯 有车一族注意啦,下个月开始给车子维修保养的时候,记得索要“汽车病历”。记者昨日从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获悉,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维修记录”,给汽车写“病历”在全国尚属首次。

  “汽车病历”将成车主维权证据

  记者了解到,2005年我省的车辆维修达到900多万辆次,维修额达79亿元左右,估计今年将有很大增幅,而维修点的生意由过去的公车私车平分秋色,到现在已经私家车维修占了大多数,差不多占到80%。

  据介绍,这次推行的“汽车病历”主要将记录每次维修或养护的机动车的日期、“症状”、诊断的数据、诊断的“病因”、修理的情况等等。省交通厅运管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它既是机动车的“健康档案”,又是机动车的“病历”,可以让维修技术人员了解机动车的“病史”,使机动车的维修和养护更加科学;同时避免一些不良维修点持有“修修看”的心理,出现故障越修越多的尴尬。避免信誉不好的修车行乱“诊断”、乱收费,把不该换的零件换掉,该修理的却没有修理好,免除“冤枉”的花费。以往车主在维修上出了毛病,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吃“哑巴亏”,现在“机动车维修记录”作为维权的法定依据,保管好自己的“汽车病历”就能更好地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

  车子大修应签订书面合同

  省交通厅运管局负责同志介绍,与《机动车维修记录》同时实施的,还有“机动车维修合同”和“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两项制度。相关负责人介绍,合同可以是口头约定,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但机动车修理质量要求高、费用数额大、事后纠纷多,签订书面合同十分必要,而在签订书面合同时,推荐参照《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合同》。

  不写“病历”可能被罚500 2000

  省交通厅运管局提醒广大车主随车携带、注意保存好“机动车维修记录”。结算费用时,主动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根据《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人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记录和维修发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条例还规定未按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或者结算清单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仇惠栋 刘海琴/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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