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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应为当年实发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8:00 长沙晚报

  本报讯(记者 雷云 通讯员 谢兴吾) 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要求,在企业工资总额年终清算中,企业经清算核准进入当年财务成本的工资总额,应为当年实发工资,不得出现新的结余工资。

  据悉,对今年已核定工效挂钩方案的企业进行清算时,要严格审核新增效益工资和下浮工资,清算应剔除企业因各种非劳因素带来的效益,使企业工资水平与经济效益增长保

持合理关系。凡实行工效挂钩的盈利企业,不能因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而出现亏损;对效益下降的企业,应严格按工效挂钩政策相应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切实建立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对实行按减亏指标挂钩的企业,不能因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而增加亏损。对执行工资指导线的企业进行工资总额清算时,原则上不得突破预先审核的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水平,最高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20%的上线。

作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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