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他人笔下,投诚的父亲又被“生俘”(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8:08 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核心提示

  文水县党史办干部武某在其撰写的《文水抗日斗争实录》中提到“生俘日伪保安副司令王兴国”,王兴国的后人看到后,认为先辈当年是投诚起义的,且文水县政府也于1981年下发证明书,认定了这个事实。双方交涉无果,王兴国的女儿王彩香便于今年8月26日,将文水县文联、武某起诉至文水县人民法院。12月25日,王彩香接到了法院的判决书,认定了

被告的侵权行为。

  

他人笔下,投诚的父亲又被“生俘”(图)

  王彩香出示当年为父亲落实政策的相关证据

  一篇文章 引发荣誉权纠纷

  惹起官司的这篇名为《文水抗日斗争实录》的报道发表在文水县文联主办的《文苑》杂志总第56期,作者是武某,文章全面回顾了文水县人民及武装力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光荣抗战史,在谈到1945年9月1日收复文水县城的情况时写道:“这次战斗……生俘日伪保安副司令王兴国……以下600余人。”

  今年7月,王彩香之子康少中看到了这篇文章。他认为:“他们写错了。我姥爷不是被俘,而是投诚起义。”

  康少中给记者出示的一份资料是曾任文水县统战部部长的贺金撰写的一篇文章,文中说:王兴国在担任日伪交文(记者注:指交城、文水)保安联队少校参谋和文水城防副司令期间,与我党合作共事,营救人民,做过一些有益于国家和人民的事。1945年我军第一次解放文水县城时,他不顾个人安危,带领部下300余人投诚。1981年3月15日,文水县人民政府发给他起义投诚证明书,按起义投诚人员对待,实行既往不咎的政策。

  康少中告诉记者,因为担任城防副司令这段历史,1955年,王兴国被定为“反革命”分子。其间,“‘日伪城防副司令’这几个字害惨了他,我母亲、姨姨、舅舅也备受牵连……因为被误会,我姥爷受了大罪,家里的两三代人几十年来都受到了影响。”

  1980年,中央下发文件为起义投诚人员落实政策。王兴国的子女找到当年的敌工科长、时任北京空军后勤部副部长的段士楷等人,证明了王兴国为我党我军做工作、当内应、投诚起义的情况,王兴国终于恢复了清白。王兴国2001年去世,享年94岁。从落实政策之后到去世,老人一直享受民政部门的定期生活补助。

  官司溯源 “生俘”之说何来

  《文水抗日斗争实录》一文为什么要说王兴国当时是被生俘的?

  据被告辩称,1945年9月1日文水县城解放,当年的中共晋西区党委机关报《抗战日报》三次报道,都提到“伪城防副司令”王兴国被我军俘虏的事。

  《抗战日报》为什么称王兴国当时是被俘虏的?

  事隔60多年,调查已无从下手。据王兴国的后代及本次诉讼的代理律师王富莲推测,王兴国当时为中国共产党工作的身份事关机密,只有八分区敌工科科长段士楷、干事刘芳等少数人知道,写新闻报道的记者并不清楚。

  另外,1995年及1998年,由吕梁地委党史研究室编辑、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的《吕梁抗日丰碑》《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吕梁地区历史纪事》都出现了“生俘伪保安副司令王兴国”的字眼。这成为武某《文水抗日斗争实录》一文中“生俘王兴国”说法的主要依据。

  各执己见 无奈诉诸法律

  王彩香接受采访时表现得异常激动:“我父亲不是汉奸,我们不是汉奸的后代。我不能让我爸爸死了还要受人误解。”康少中说:“如果不是被告举证,我们家人真不知道还有那么多公开出版的书籍都是那么说的。我们如果不做追究,照此以讹传讹,事情真的有可能到了说不清楚的那一天。”

  康少中找文联和武某交涉无果后,又委托律师进行协调。为原告提供诉讼代理服务的是山西通理律师事务所,其主任董利星告诉记者,文联主席成某及作者武某称“生俘”的表述有根有据,相关部门应该对王兴国的历史重新定性。

  无奈,王家人只能选择起诉。8月26日,这起荣誉权纠纷正式进入法律程序。王彩香诉求:被告停止对王兴国荣誉权侵害,并在《文苑》和《山西日报》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经审理,文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予以认定,并作出判决:被告文联、武某在《文苑》杂志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原告父亲王兴国的荣誉。

  判决令康少中与家人倍感欣慰,他说,要不要追究其他出版物对王兴国荣誉权的侵害,他和家人还正在考虑。

  律师观点

  历史回顾文章也应调查采访

  董利星律师说,历史回顾性文章造成侵权的案件,在我省虽然少见,但是其发生也凸现了一个问题:有关史实的表述,撰文者不做走访调查,而是人云亦云,随意引用,且不标明出处,这样的行为已成为历史回顾性文章的一个弊病,同时也暗藏了侵权、失实的隐患。

  “王兴国是文水当地人,生前的活动集中在当地,去世后也埋在当地,本地还有后代,如果作者稍稍注意,走访一下,这样的错误就可以避免。可惜的是,恰恰没有这样的程序,几本书的错误都是如此造成的。”董利星说:“我个人认为此案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历史回顾性文章虽然不同于新闻报道,但是调查采访的工作不能不做。”

  相关链接·荣誉权

  1.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2.荣誉权和名誉权在一定程序上表现出关联性,但荣誉权与名誉权仍有很大的不同,具体表现在:

  (1)二者的范围不同。荣誉并非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取得,只有某些做出了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成果的人才会获得荣誉称号,因而具有专属性;而名誉是每个公民或法人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

  (2)取得的方式不同。荣誉的取得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给予表彰的方式授予;名誉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与法人的,其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手续。

  (3)客体内容不同。名誉是社会对每一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价;而荣誉则是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的一种褒扬和嘉奖。

  (4)消灭的要求不同。荣誉权的丧失通常是由授予单位基于法定事由给予剥夺,如因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因为触犯刑法等因素而被剥夺荣誉称号;名誉权则无法被剥夺或受到限制。

  本报记者胡增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