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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成公司注册玩“空手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8:29 长江商报

  工商部门公布三起典型案例 近期将大力打击“空壳公司”

  昨日,记者从工商部门获悉,江岸分局近期连续查办了三起重大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并进行了公布。这三起案件均因未及时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手续,在事实上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从而弱化了公司的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类似的还有房产未办理权属转移等情况。

  市工商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目前的资料来看,为了撑门面,谈生意方便,或者进行诈骗的目的,近10%的公司在注册时涉嫌虚假出资,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将在近期加大对“空壳公司”的打击力度。

  黑中介“使坏”催生“空壳公司”

  “提供法人代表、合伙人身份证、户口簿、照片,即可迅速办理公司注册、公司登记、代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申领增值税发票等专业服务,5000元可注册50万元,8000元可注册100万元。手续非常简单!”这是记者日前在路边看到的一则代办公司登记的小广告。记者看到,这则广告的发布方为“×杰代理公司”。

  记者随后前往工商部门了解情况,但是,在工商部门的注册资料当中,记者却并未发现“×杰代理公司”,显然,这是一家黑中介。据工商部门一位负责人介绍,“企业登记代办机构”在武汉已是热门的中介行业。本来,设立合法的中介公司,向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帮企业代办设立、变更、年检、注销等服务,可以为企业提供方便,是一件好事。但是,目前的情况是,许多此类中介公司本身就没有经过注册,他们的一些代办方式也涉嫌违法。例如,借出一笔资金给投资者,无形中将自己转化成为金融信贷机构,坐收贷款利息;或者先向投资者账户注入资金,待会计师验资过后再抽回这笔钱,从中收取手续费,这样就催生出了不少无资金、无场地、无员工的“空壳公司”。

  市工商局有关人士称,“空壳公司”的出资人往往没有或只有少量注册资金,他们委托中介,通过各种手段获得虚假验资证明,骗取营业执照。一些不法中介公司大打法律法规“擦边球”,为虚假出资开了方便之门。

  据介绍,《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设立登记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对于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有着明确的规定,没有达到法定最低标准的,不允许登记设立公司。而“空壳公司”一旦发生经营纠纷乃至商业诈骗,进行查处将十分困难,社会危害很大。

  “空壳公司”成诈骗“温床”

  企业为何要虚报“注册资本”呢?武汉市工商局注册分局的夏科长告诉记者:“企业注册资金是衡量其实力的重要指标,‘空壳公司’因为有几百万几千万验资证明,所以在交易中容易骗取别人信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商业诈骗多与此有关。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人事先进行虚假出资,发生经济纠纷时借此逃避应承担的责任。”

  汉口某文化制作有限公司的何经理告诉记者,他们与另一家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素有业务往来。但是,该广告公司却欠了他们广告制作费、策划费等共计150万余元一直不予偿还,何经理的公司面临破产的困境,何经理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广告公司偿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强制执行时,却发现广告公司已人去楼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只能裁定本案中止执行。

  后来,何经理请了一位律师介入此案,该律师对广告公司的财产情况和注册登记情况作了详细的调查。发现公司是由王某、李某和范某三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其中王某以现金出资30万元,占15%;李某以自购奔驰轿车一辆,评估作价70万元作为出资,占35%;范某以某小区房屋一套,评估作价100万元作为出资,占50%;但是,除王某的现金出资到位外,奔驰轿车、房产一直在自用,均未过户到广告公司名下。最终,法院恢复本案执行,并追加李某和范某为被执行人,查封了奔驰轿车和房屋。慑于法律的威严,广告公司随后履行了还款义务。

  ■案例

  三起虚假出资案

  案例一:某电子有限公司出资6万,股东陈某出资23.8万元,共计29.8万元。该公司以股东陈某的名义,购得奥得赛H67232型旅行轿车一辆,并将公司出资的6万元作为固定资产项目入账,但车辆的所有权一直在股东陈某个人名下。近日,江岸分局对陈某抽逃资金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并责令改正。

  案例二:某房地产公司出资19.7万元,以另一房地产公司名义购得国产花冠轿车一辆,并将该车作为固定资产上账,该车所有权一直在另一公司名下,未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近日,江岸分局对其抽逃出资的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整,并责令改正。

  案例三:某燃气公司注册登记时,将某运输公司的一辆四六重型罐式货车以6万元评估值作为实物资产出资,并作为固定资产上账,而该车所有人仍为某运输公司。

  ■三个误区

  下面三种情况均属于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行为:

  1.拿自己公司的钱给自己买车;

  2.用自己公司的钱给自己的另一个公司买车;

  3.虽然注册登记的车辆是别人的,但只要车辆实物在自己公司使用就不算虚假出资。

  ■名词解释

  虚假出资

  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吴晶晶 通讯员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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