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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考试作弊也要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8:39 法制日报

  法治观察

  本报特约评论员 刘武俊

  考试作弊表面上是有损考试制度的公平性,实际上最大的危害莫过于戕害社会的诚信理念,加剧整个社会的信用危机。

  近年来,几乎每逢国家级的考试都会曝出作弊的丑闻,近日举行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也不例外。据媒体报道,12月23日举行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出现涉嫌泄题和用无线通讯工具作弊事件;刚开考7分钟网名为“狼的诱惑”的人就在网上贴出四级写作题,并附有例文;在北方工业大学的考场里,听力考试的广播中同时居然传出有人念“答案”的声音。考试作弊现象并非是不可诊治让人束手无策的“癌症”,而是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武器依法治理的。关键是要加快考试立法进程,尽快出台权威的国家考试法或国家考试条例,必要的时候允许司法介入。

  众所周知,考试是一种早已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人才选拔机制,“平等竞争”乃是考试制度的灵魂,“公平、公开和公正”则是考试制度的核心理念。从法理的视角讲,考试制度其实可以视为一种崇尚“程序正义”的程序制度,正是基于“程序正义”理念的运作,赋予了古代科举制度和现代高考制度毋庸置疑的权威性。

  以高考制度为例,尽管现行高考制度开始受到专家学者的质疑及现实的挑战,但有一个事实是无法否认的:高考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成熟和最权威的人才选拔机制,迄今尚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可以将高考取而代之。高考制度的权威性在相当程度上建立在日臻完善的包括命题、监考、阅卷、录取等一系列程序化运作基础之上,高考的公正和权威正是通过“正当程序”理念凸显出来的。

  在现代法治社会,考试既要强调纪律层面的规范,也要重视将其纳入立法的视野;既有赖于纪律、规章等非正式制度的弹性约束,也需要法律这一正式制度的刚性规制。考试纪律或许可以约束考场内的考生,却往往对考场外肆无忌惮的幕后“黑手”无能为力。近年来,考试领域涉嫌索贿受贿、冒名顶替等违法现象呈上升趋势,涉嫌考试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据报道,最近已出现首例报考研究生的考生诉教育部行政诉讼案件。由于考试制度方面的立法近乎空白,有关考试的纠纷往往缺乏可诉性的法律依据,考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而传统的行政干预手段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往往捉襟见肘。可见,制定考试法的主旨不仅体现在依法规范国家级考试的秩序,同时还可以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诚然,一部考试法未必具有彻底清除考场内外乌烟瘴气的神效,却至少可以为规制考试秩序、保护考试环境和解决考试纠纷提供权威性的法律保证。

  考试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公民为自身“生存和发展”而斗争的重要途径,考试化生存是这个竞争激烈时代的必然趋势,高考、自考、研考、司法考试、会计师和经济师资格考试以及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等全国性考试种类繁多,随着所谓“考试经济”的兴起,考试实际上已经成为一门新兴产业。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一部权威性的考试法并非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顺应社会发展前瞻性要求的必由之路。事实证明,国家级考试单纯靠纪律或规章制度进行规范是远远不够的。有鉴于此,我想以学者的身份呼吁尽快为考试立法,用刚性的法律熔铸考试的公平、公开及公正理念,让考试法的阳光驱散考场内外的乌烟瘴气,使神圣的考场真正成为平等竞争的“赛场”和受法律庇护的“特区”。

  当然,在解决考试的立法缺席问题的同时,还有必要重视考试舞弊现象的司法治理问题,必要时应当允许执法和司法机构介入对涉嫌严重考试舞弊行为人员法律责任的调查及追究。

  考试作弊表面上是有损考试制度的公平性,实际上最大的危害莫过于戕害社会的诚信理念,加剧整个社会的信用危机。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立法的手段预防和遏制考试舞弊现象,实现国家级考试的良性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每况愈下的社会信用危机,重塑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考场新形象。考试立法必须升级加速,我期待有关部门尽快将考试法的立法工作提上议事日程,让治理严重的考试作弊现象也“有法可依”吧。

  作者系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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