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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每次裁员都应听取工会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9:08 大河网-大河报

  □赵志疆

  12月24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作出了许多规定。其中有解决欠薪又有新途径,被欠薪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事业单位与劳动者订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应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重大规章制度等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竞业限制人员只限于高端劳动者

……(12月25日《中国青年报》)

  与《劳动法》一样,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草案》的立法宗旨,被写入了立法总则之中。劳动合同法被普遍寄予了厚望,工会的地位也在《草案》中得到了足够的突出,不过“裁员20人以上应听取工会意见”这样的规定,还是给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留下了硬伤。

  草案中规定“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应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但是并没有做出具体的时间限制,因此“20人”实际上成为了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就裁员问题与工会协商的一道“分水岭”。面对这样的规定,人们有理由担心,如果用人单位有意进行大规模裁员,是否会“化整为零”多次裁员,从而将每次裁员人数控制在20人之内,以此来绕开工会的监督?如此一来,裁员20人“上报”工会的规定,也将成为被架空的“空中楼阁”,难以发挥出实际的作用。

  即使给裁员20人“上报”工会加上一个具体的时间限制,这样的规定依然值得商榷。20人的数量对于那些大中型企业来说,或许不足以产生太大的影响,但是对于那些小企业来说,这样的数字并不算小。相对大中型企业来说,小企业的工会组织力量普遍比较薄弱,因此员工利益更加容易受到侵犯,而人数规定的限制无疑将把他们置于更为不利的境地。作为一部以“保护弱者”为宗旨的法律,《劳动合同法》不应该无视数量众多的小企业员工的利益。

  按照我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资关系。《劳动法》第88条也明确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作为企业员工的“娘家”,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此种职责不能因为员工数量多少而减弱。因此,在用人单位裁员的问题上,更加应当看重的是用人单位的裁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是否真正做到了公开、公平和公正,而不能以裁员人数多少来决定是否需要接受工会监督,为某些用人单位的暗箱操作提供不应有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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