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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走出"纳税意识"误区(沈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9:53 东方网

  西方国家流传着这么一句话:人生在世,有两件事是天经地义、无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就是纳税。税收法定的精神在那些文明国度的宪法中都得到充分的体现,可以这么说,高福利的美好家园是靠全民的税金建立起来的。

  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随着法律制度的日趋健全,税收法定精神的日渐凸显,全民的纳税意识日益增强,“依法纳税光荣、偷税逃税可耻”成为当下一句时髦的流行语

。然而,由于受传统文化的熏染和一些陈旧观念的浸淫,国人对“税”和“纳税人”的理解还是颇为肤浅,甚至在认识上还陷于某些误区。

  重义务,轻权利,这是中国传统社会制度的最大弊端。这一弊端也出现在纳税意识方面。在多年来的“依法纳税”的宣传中,一般也多涉纳税义务,而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宣传远远不够。毋庸置疑,在法治制度下,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大体上应该是相等的,与此相应,一个人的权利和他的义务大体上也应是相等的。纳税是公民的不容相辞的义务,但它也包含着公民的一定的权利。虽说《税收征管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也规定了诸如纳税人的延期申报权、申请减免权、要求保密权等权利,但这些显属低层次的纳税人权利,我们的法律还没有将本质性的纳税人权利——纳税人享有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权利具体细化。

  众所周知,法治社会是权利社会而不是权力社会。从这一点上来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显然前者是本位的、首要的,后者是依从的、次要的。税法应是以纳税人权利为本位,以构成税收法律体系的核心。这是与现代民主文明社会追求的权利本位观念相吻合的。倘若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强调到“神圣不可侵犯”的地步,而对其权利不屑一顾,甚或肆意侵犯,那么,这个税收制度将是畸型的。在这一畸型的税收制度下,偷逃税现象将会愈演愈烈。

  政府征税,公民纳税。在税收方面,政府和公民形成了一种天然的征纳关系。从法理上说,税的征纳双方都是一种平等的、互惠的关系。但是在传统社会的强势政府、弱势民众的格局下,“纳税意识”中不免产生了重政府、轻公民的误区。如上所述,纳税人首先或主要是一个义务的主体,他无法与权力的主体——政府对等地进行交流,更难以对其进行监控和制约。例如税收的处置问题。纳税人完全应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最终决定着这笔钱的去向,监控着它的使用效果,以实现纳税人享受更广泛、更实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现实生活并不尽如此。某些“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耗费巨额税金,但给百姓带来什么利益呢?政府是由公民权力的让渡而组成的,它受公民的委托来管理税金,它没有权力随心所欲,挥霍公民的血汗钱!但倘若没有一种制度约束,政府乱收乱花百姓的钱的事将会屡禁不止。

  哈耶克说过:“在税收这个领域,政府政策的专断趋势比其他领域更为凸显。”正因如此,当由政府专断的政策(非法税)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时,公民与政府就会处于对峙境地,诉讼不可避免。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人士披露,近年查出的与税收法律不符的涉税案件和不当的税务处罚决定数以万计,但每年法院审理的税务行政案件占当年全国行政诉讼案件的比例却不到2%。而在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这个比例竟达80%以上,连我国台湾地区也高达60%。当纳税人的权益受到政府非法税的侵害时,或怯于对簿公堂,或托情息讼,或懵然不知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这都与多年纳税意识中“重政府,轻公民”的思维定势有一定的关联。

  当遇到政府征税或涉及公共事务时,人们首先想到“我是纳税人”,有权“发问”甚至“说不”(顺便说一例,前些日子,媒体对邮资涨价纷纷提出质疑),这体现的是新型的政府和公民(纳税人)的关系,应该值得庆贺。它说明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有了真正的觉醒!

  国人的纳税意识唯有走出“重义务,轻权利”、“重政府,轻公民”的误区,才会不悖责任、不辱使命、不失尊严,才会大声发出“我是国家主人”的时代强音。


作者:沈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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