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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劳动保护缺少的从来不是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10:03 南方网

  出台保护劳动者权益规定固然很重要,可这只是立法的进步,而不是执行的进步,没有执行,再好的法律,也只不过是“马甲”而已。对人大来讲,既要制定法律,更要监督执行法律,这既是人大自身职责的体现,更是民众的期盼。

  公开征求意见历时一年、共收到19万条意见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于12月24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修改后的草案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

作出了许多新规定。其中包括被欠薪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将事业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纳入调整范围;经济性裁员20人(原草案为50人)以上应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重大规章制度等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等等。(《中国青年报》12月25日)

  笔者承认这是法制日臻完善的结果,这体现出从制度层面对劳动者讨薪的支持,这也许算是“冬天里的一股暖流”。但暖流能暖多久,能否迎来鸟语花香,能否直接进入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春天?笔者却深表怀疑。理由很简单,劳动者权益保护缺少的从来不是制度,而是执行。

  现有的法律已经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作出了全方位的保护,试问,有多少地方、有多少企业在执行?法律是刚性的,执行是弹性的,执行难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

  且看草案的新规定,“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应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此规定指导思想不错,可实际操作却难免南辕北辙。工会能不能代表职工意见?事实上,在很多地方,工会成了资方的附属机构。如若与资方对抗,工会主席乃至工会的生存都要成问题,如此工会成为附庸也在情理之中了。而所谓“全体职工意见”更难操作。资方一手拿着大棒———谁不听我的走人,一手拿着蜜糖———听我的留下,两相权衡下,甚至在资方直接支配鼓动下,全体职工意见有的时候也就成了资方意见。

  而所谓“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更让人有画饼充饥之感。这一切建立在人民法院乃至地方政府站在劳动者一边的基础上。而事实上,现在的地方政府是维护资方利益还是劳动者利益,却让人怀疑。

  且以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劳动保险为例,有多少劳动者尤其那些最底层的民工享受到了劳动保险?在某些地方政府亲商、安商、富商,甚至媚商的情形下,政府主动地站到了资方一边。甚至有一种论调认为,当前民族企业大多是成长型企业,应该保护他们,保护他们就要节省他们的开支,让其把钱花在刀刃上。因此,很多民营企业一天上班十几小时,职工只拿几百块,加班别提,保险没有。如果按照劳动法强制执行,相当一部分企业都要被重罚,可事实上,劳动保险部门罚了多少?不是劳动保险部门不想罚,而是他们不敢罚,其原因就在于地方保护。

  保护劳动者缺少的不是制度,而是重视,更是执行。在当前,资方居于强势地位,在地方政府保护主义横行的现实情况下,出台再多的保护劳动者权益规定,也难免给人望梅止渴之感。

  当然,我们应该承认这是一种进步。可这只是立法的进步,而不是执行的进步,没有执行,再好的法律,也只不过是“马甲”而已。对人大来讲,既要制定法律,更要监督执行法律,这既是人大自身职责的体现,更是民众的期盼。(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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