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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要求:学校不得出租房屋销售储存烟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10:1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26日电据北京晨报报道,北京市教委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学校不得将场地和房屋用于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通知还要求,中小学将“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的规定告知家长。

  高等学校应将校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重点消防部位、文物保护场所、校医院、幼儿园等列为禁放区域。中小学也要明确“禁放区域”,统一张贴标识,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器材和人力,24小时专人职守。(刘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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