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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处收入合计超标须合并纳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12:24 新闻晚报
□记者冯婷

  为方便年所得

  12万元以上的纳税

  人更好地理解、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规定,正确履行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纳税人取得不同应税所得是否需要自行申报以及如何进行申报等问题

,编写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例解,对纳税人进行分类指导。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将已经编写的12个例解发布在国税局官方网站上,12个例解针对个体工商户、自由演员、外籍人士、公司职员、股民等不同情况进行了详细案例分析。

  例解一:个体商户

  小李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平时除了经营自己在A市B区的服装店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2006年小李全年营业收入120000元,与经营有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50000元、费用20000元、营业外支出5000元,本年度已预缴个人所得税3200元。

  【晚报算账】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因此,年度终了后,小李应将全年收入汇算清缴。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支出)-1600×12=120000-(50000+20000+5000)-1600×12=25800元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25800×20%-1250=3910元

  应补缴税额=3910-3200=710元申报时,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小李应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即向A市B区服装店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

  由于2006年小李年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800元<120000元,因此,小李不用向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例解二:房产收入

  2006年,小王、小李的工资收入分别为140000元、160000元。同时,F省的小王转让一所住房500000元,由于缺乏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当地税务机关按1%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样,H省的小李转让房屋取得600000元,当地税务机关按2%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因此,小王和小李在计算年所得时,要将“财产转让所得”按上述方法换算后与工资所得合并计算年所得:

  小王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为: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为500000×5%=25000元

  小王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为:年所得=140000+25000=16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王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小李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为: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600000×10%=60000元

  小李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为:年所得=160000+60000=220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李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例解三:炒股收入

  小明和小东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在业余时间炒股。小明2006年转让沪市股票3次,分别取得收益8万元、1.5万元、-5万元,小东转让深市股票5次,取得收益-2万元、2万元、-6万元、1万元、4万元。小明2006年取得工资所得9万元,已扣缴税款;小东2006年工资所得12万元,并扣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写。因此,小明、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为:

  小明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炒股收入分别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应税项目。其中: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90000+(80000+15000-50000)=13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明应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小东的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其中,年财产转让所得=(-20000)+20000-60000+10000+40000=-10000元

  根据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报。因此,小东年所得=120000+0=120000元≥120000元

  小东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关注焦点】

  “三费一金”是否计入年所得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三费一金”)可以不计入年所得12万元之内,具体标准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因此,在计算年所得时,如果工资、薪金收入中含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三费一金”,则在计算年所得时应将其减除;如果工资、薪金收入中不含这部分收入,则不用再减除(以上举例假设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均不含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且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均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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