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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工资低于集体标准,企业补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14:01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王道斌 通讯员 林甲松) 劳动合同法草案前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再度明确用人单位未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待遇不明确,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近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查处了这样一家单位。

  24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未在办理用工

手续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待遇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部门近日在金秋行动检查中发现,某IT企业依法与职工一方于去年10月1日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有效期至明年9月30日,其中约定职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但在今年春节过后,该单位招聘了10名新员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前6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月工资为900元,试用期满月工资为2000元。该批新员工工作3个月后,了解到集体合同中关于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200元的情况,于是向单位人事部门反映,要求按集体合同的约定处理。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以试用期员工不算正式职工,集体合同对他们没有约束力,况且集体合同签订的时候该批员工还没入职公司为由,拒绝按集体合同约定调整他们的工资。

  广州市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该批员工虽处于试用期,但他们仍属于该企业员工,集体合同对他们同样具有存约束力;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条款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他们;个人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月工资900元的约定,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应按集体合同标准调整。因此,劳动部门依法责令该企业按每月1200元工资标准调整该10名员工的月工资待遇,并补发前三个月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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