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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令:女方返还彩礼3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14:44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临沂讯(通讯员王增才石小梅)一女子收取了男方的彩礼后,在还差3天度完“蜜月”时,竟不辞而别。无奈之下,男方将该女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11月21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一审判令该女子及其父母适当返还原告崔某彩礼金3000元。

  2004年夏天,兰山区某村的崔某与邻村的郑某在青岛某企业打工时相识,后崔某托

人到郑某家提亲,郑某及其父母均表示同意。同年秋天,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崔某在此后6个月内共送给郑某及其父母现金及礼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万余元。2005年2月20日,在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二人按照当地的风俗举行了婚礼,之后郑某在崔某家与崔某同居生活。在还差3天就度完“蜜月”时,郑某觉得崔某不是自己理想的对象,心生悔意,却不辞而别,至崔某提起诉讼时杳无音信。崔某于今年9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郑女及其父母返还彩礼金折合人民币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崔某为了与郑女结为夫妻,按照当地风俗送给女方及其父母彩礼。事后郑女反悔,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鉴于原告送给被告的彩礼中,被告已将其部分用作宴请宾客和购买嫁妆的实际费用,因此,被告只能适当予以赔偿。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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