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讨债时效中断法院判决被告还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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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14:44 大众网-农村大众 |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五年前的买卖合同欠款,被告则认为原告起诉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日前,邹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在起诉前每年都找被告要钱,认为原告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起诉并未超过2年时效期限,依法判决被告还钱。 被告邹平某建筑公司下属的董某项目部在承建一工程期间,曾经使用过原告李某为其供应的部分黄沙,双方于2001年11月27日结算,被告欠原告黄沙款6000元,董某项目部为 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李某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向项目部负责人董某索要该款,董某以没钱支付或者该款应由所属集团公司支付为由拒绝偿还。2004年12月,董某退休,将其项目部账目交给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表示此款由本公司偿还。2005年7月,董某亦曾替李某向公司索要过此款。2006年7月6日,李某诉至邹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偿还此款。建筑公司辩称,该欠条是在2001年11月27日出具的,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董某项目部作为山东邹平某建筑公司的下属单位,无法人资格,该项目部的行为系代表建筑公司的职务行为,所欠李某黄沙款应由该公司承担偿还责任。李某在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向项目部负责人董某索要该款,董某亦替原告向被告主张过权利,造成该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据此,法院判决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某欠款。 姜道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