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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15:1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企业包袱 本报讯记者马汉青报道:同一单位工作超过10年,续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昨天,本报头版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新内容,引起不少用人单位担心:这是否会造成对企业的不公平?一些劳动者也担心:如果用人单位为避签这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总是想方设法不让劳动者干满10年,怎么办? 对此,广州市一位劳动关系专家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者其实是可以互相变更的,在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上,两者也没有根本的区别。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也可以约定终止的条件。专家说,如果两者差别太大,反而又会让一些用人单位产生新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比如就可能出现上述一些职工担心的企业总是想方设法不让劳动者干满10年的“第九年解雇”现象。 专家指出,职工不能把无固定期限合同当作“护身符”,企业也不必将其当作“包袱”。而鼓励企业与用人单位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减少了劳动合同频繁变更的“社会成本”,有利于增强员工归属感,更好地发挥聪明才智,这对双方都有利。 “新草案”热点变化 ●违约赔偿不限“脱产”“新草案”对约定违约金不再限于“脱产”,规定: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一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或者职业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务派遣不再“一年转正”“新草案”中,劳务派遣将不再“一年转正”,其变化是: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竞业限制只对“特定人员”“旧草案”首次引入“竞业限制”的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 “新草案”中,竞业限制的范围收窄,其规定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本报记者马汉青 (侯颖/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