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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应重视界定“公共利益”争论背后的公众担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00:55 红网

  近日,备受瞩目的物权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此会议进行第七次审议,从2002年物权法草案提请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到今年10月,4年间进行了6次审议,由此创下我国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本月底,物权法草案有望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12月25日《中国青年报》)。

  其实从社会立场讲,物权法草案创下我国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的记录,应该说期

间所反映出的争论范围之广,以及参与人数之多,不仅对物权法草案自身的完善具有相当意义,并且对社会民主政治的推进同时也有着深远的社会影响。所以,这肯定是一件大好事。

  但想说的是,人们只要对物权法草案争论稍加回顾就能发现,期间除有对某位大学教授的“一封信”与一些具体条款争议外,其中还占有争论很大份量的一个话题就是,草案有条款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集体和公民财产可以征用,但要予以合理补偿。因此,是否应当在物权法草案中对“公共利益”予以界定,也成了引起社会关注与争论的一个重要话题。虽然,这个话题最后没被列入物权法草案。然对“公共利益”争论背后的社会民意予以关注与重视,仍然应该是一个具有社会含意的重要话题。

  对此,如果暂且按下具体的立法问题不谈,仅从主张对“公共利益”予以界定的社会公众立场看,显然人们很容易的可以从中捉摸出一种“主张”的社会心态,即社会有不少人认为,如果不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那或许有一些地方政府会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对集体与公民私人财产实施侵害,而实际目的却是为了部门与地方政府私利。而以已有的社会事实与权力监督的现实状况看,社会公众的如此担心,人们不但可以从已有的征用农村土地和城市动拆迁中得到证明,并且从权力运作程序角度讲,或许在以后相当一段时间内也肯定难以消除。

  所以在这社会条件下,显然有二个社会问题有待重视,一是,如何在物权法草案得到正式通过成为法律后,具体以什么约束制度以防止或减少以“公共利益”名义出现的侵权事件;二是,如何对现有立法草案制度中的起草权予以一定的改革,以减少部门通过对立法起草权的主导来谋取私利的寻租机会,并借此提高现有立法程序的公信度。

  因此笔者认为,面对物权法草案与其它法律立法过程中的社会争论,国家相关部门应从政治文明建设高度,努力正确了解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共管理事务的诉求,并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推进制度进步。应当说,这就是物权法草案与其它一些法律草案立法过程中的争论,所留给社会、且应予以重视的重要社会话题。

稿源:红网 作者: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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