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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6000多元钱物被盗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02:28 江南时报

  前天,苏州市的陈先生和邵先生向本报投诉说,他们在星海游泳馆丢了价值达6000多元的衣物和现金,三天过去了,却没拿到一分钱的赔偿。

  陈先生说,12月22日18时30分许,他去星海游泳馆游泳,把手机、揣有现金的衣物放在了49号储物箱内。大约19时10分,打算穿衣服的陈先生发现,49号储物箱的锁被打开了,自己价值2500元的手机和1800元现金不见了踪影。在陈先生寻找的过程中,正在游池中游

泳的邵先生也上岸检查自己的物品,并发现自己的储物箱也被撬了。邵先生的羽绒服、手机、皮夹一起被盗。据邵先生讲,他的皮夹内有500元现金、银行卡、身份证和一些重要票据,手机虽然只有1200元钱,可买到手还不到3周。

  陈先生说,在这次被盗事件中,他共损失了价值3800元的钱物,邵先生也损失了价值3025元的钱物。出事第二天,他就和邵先生找到星海游泳馆,希望游泳馆能对他们的损失做出赔偿。然而,星海游泳馆于先生给出的回答令他们很失望。于先生说,游泳馆目前无法进行现金赔偿,只能给他们一些游泳卡。

  于先生说,陈先生和邵先生在游泳馆被盗确有其事。因为游泳馆已有醒目位置提示顾客:贵重物品游泳馆免费代为保管。于先生说手机、现金都属贵重物品,但陈先生等并没有按要求妥善保管,所以游泳馆对失窃事件,不能负全责。由于目前案件没有侦破,陈先生和邵先生损失钱物的价值无法举证,在没有凭证的情况下,游泳馆不能进行现金赔偿,否则无法入账。

  孙晓彦律师认为,既然游泳馆对贵重物品的保管方式有要求,顾客最好遵守。由于被窃者损失钱物的价值在没抓到小偷的情况下无法证实,进而导致顾客举证难、索赔难。此类事件的发生,也是在提醒顾客,在保管钱物时要谨慎,不可图一时方便。

  昨天上午,陈先生和邵先生找到了工业园区消保委,在消保委的调解下,他们同意损失的现金部分可用游泳卡补偿,但手机和羽绒服则必须按原样赔偿。这一解决方案是否可行,星海游泳馆还没有做出回应。

  本报记者杨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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