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进合同市民不服追回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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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02:34 重庆晚报 |
本报讯 新房有质量问题想退,开发商却称合同约定“任何情况下不得退房”。昨日,市国土房屋管理局明确答复市民李女士,该购房合同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开发商最终同意退房。 璧山璧城镇人李小姐去年在九龙坡区买了一套价值19万元的商品房。今年8月,李小姐接房后发现新房有质量问题,便要求退房退款,而开发商却拿出购房合同,称合同约定“ 任何情况下不得退房”,拒不办理退房手续,双方多次协商但都没有结果。昨日,李小姐找到市国土房屋管理局求助。工作人员详细调查情况后,明确告知她,购房合同里的规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根据有关规定,只要过错方在卖房者,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随后,工作人员致电开发商,讲明政策法规,开发商最终同意为李小姐办理退房手续。 记者何昌钦网络编辑:孔祥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