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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起常州出租房交5%税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02:58 江南时报

  本报讯(通讯员 常地税 记者 童家松)记者昨日从常州市地税局获悉:自2007年1月1日起,该市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将执行新规定,个人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的5%计征税金,税负有望大大降低。此次调整是根据刚刚出台的《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进行的。这是我省首次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作出规定,旨在通过确定合理税负、简化计征方式、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和规范个人房屋出租征管。

  据了解,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出租房屋行为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八个税种,税金计算方法根据租金收入和出租房用途有所区别。就常州而言,平均税负大体在10%至30%之间。

  针对这些问题,我省出台新规,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等合并按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同时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用途不再区分用于居住或用于经营,以方便纳税人缴税。

  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收费依据的个人出租房屋者,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5%。这是我省首次明确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综合征收率。此处所指的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而租金收入则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方便纳税人,对如实申报的纳税人,将原来纳税人向房屋坐落地的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费统一按综合征收率计征。

  纳税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可按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核定其应纳税额: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期限纳税申报,被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每平方米核定税额”标准由各地地税机关参照国土房管部门对出租房屋分地段、分房屋结构及用途核定租金标准参考价的办法予以核定,并适时调整。关于该市各地区的“每平方米核定税额”,地税部门正在抓紧调研商讨,具体操作办法将于年内出台。

  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租赁收入的当天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应于次月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或按规定预缴税款。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按规定给承租人开具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按照新规,对承租人来说,出租人未提供发票的,承租人有权拒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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