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六部门联手打击偷水行为 偷水超过800元要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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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03:58 大河网-河南日报 |
本报讯(记者李林何可)12月26日,《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设备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出台。值得注意的是,郑州市市政管理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司法局、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六部门的红色印章在通告上分外醒目。 “六部门联合行动,能最大限度扭转目前供水部门面临的尴尬。”郑州市自来水总 公司一负责人称。他解释,近年郑州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和偷盗、破坏供水设施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供水部门的产销差一度超过23%;而城市供水监察大队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执法,仅能对违法用水者“责令整改”和“罚款”。 《通告》对界定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偷盗、破坏供水设施行为,认定盗用水量,认定违法犯罪金额,违法行为的处罚或量刑都予以详细规定。 郑州市公安局一负责人说,盗水价值超过800元的,将追究盗水者的刑事责任。 郑州市民也可对偷盗自来水和破坏供水设施者进行举报,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将给予奖励。 《通告》2007年1月1日正式执行。目前全国已有21个城市先后出台有关规定或通告,维护用水市场秩序。 ·相关链接· 8种盗水行为将被重点打击 《通告》明确规定下列8种行为属于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1.未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盗水的; 2.非火警、消防演习动用公共无表消火栓或者无表防险装置盗水的; 3.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管网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通盗水的; 4.城市公共供水用户绕越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注册水表盗水的; 5.拆除、伪造、开启注册水表的封印盗水的; 6.损坏或采用技术手段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逆行使水表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 7.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盗水的; 8.采用其他非法方法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