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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招商岂能“媚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06:00 光明网
张嵩

  据《法制晚报》报道为了吸引投资,沁阳3年出台了5个红头文件,其中规定,投资5000万以上或符合其他条件的外地客商可享受一系列优厚待遇。当地百姓习惯称这些规定为“超国民待遇”。然而在议论声中,这个处于经济欠发达省份的县级市招商办继续携着这些优惠措施,把2007年的引资触角伸向了全球500强企业。(《东楚晚报》12月20日)

  招商引资是地方对外开放、加快发展的必由之路。近些年来,各地为了适应经济发

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力争对外开放取得新突破,从而为当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强大动力,纷纷制订优惠措施,广抛“绣球”,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以合法的优惠条件招商引资本来无可厚非,但在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越来越离谱,为了能够引来投资,不惜为客商提供无原则的“超国民待遇”,甚至在法律上、在原则上也可以网开一面。对此有群众就议论,这不是在招商而是在“媚商”。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作为地方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为投资者提供更为满意的服务,营造良好政务环境,但这种服务绝不意味着没有前提条件,更不意味着投资者可以因此超越平等,享受诸多特权。而那些所谓的“超国民待遇”,显然是对社会正义和法律权威的践踏。制订“超国民待遇”的政策也许能得到眼前的部分资金,在短期内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这换不来长线的投资态势,得不到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事实上,高明的投资者到一个地方投资,最看重的肯定是这个地方是否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资本的增值。某些所谓的“超国民待遇”,最多只能够满足部分投资者的畸形需求,绝对不会为一个正当守法的理性投资者所看重。相反,政府为投资者提供的一些“超国民待遇”恰好会成为一个希望以良好法制法规保障利益的投资者认为投资环境不好的例证。在这种正当社会规则失去效用的地方投资,权益能够得到根本性保障吗?对相当精明的投资者来说,在这种权益没有保障的地方投了资,可能也会撤走。

  因此,对地方政府来说,给予投资者“超国民待遇”还不如努力营造出适合投资的政策环境、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形成一种崇尚遵纪守法和自由竟争的社会风气。栽得“梧桐树”,自会引得“金凤凰”。有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又何愁投资者不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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