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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大病可获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07:37 大洋网-广州日报

  

困难群众大病可获救助
新的救助体制将让更多老百姓获得医疗保障。记者龙成通摄●政府财政资助困难居民 救助对象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 大病医疗可申请救助

  ●具体减免项目及标准由各区确定

  本报讯 (记者王鹏)佛山将实行门诊基本医疗减免救助和开展大病医疗救助。日前

,佛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本月31日前,全市将建立起以资助城乡困难居民为目的的医疗救助制度。

  救助:

  资助困难居民参加医保

  根据实施意见的总体目标,在本月31日前,佛山全市要建立起以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加政府指定的医疗保险制度、门诊基本医疗减免救助制度、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为框架的,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医疗救助制度。

  根据该制度指定的救助办法,首先,在已经建立由政府指定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区,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加区政府指定的医疗保险,其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门诊:

  基本医疗费用可减免

  据介绍,各区在中心城区需确定1至2间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在远离中心城区的镇、街道将把镇、街道的卫生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单位。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就诊时,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门诊病例费,减免一般检查项目(包括三大常规、心电图、X线、黑白B超)检查费。

  对城镇救助对象中没有纳入政府指定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实施门诊基本医疗救助。按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4%的比例,由民政部门采取按月随低保金同时发放或凭定点救助单位收费凭证限额报销的方式实施。

  大病:

  巨额医疗费可申请救助

  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指在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基本用药、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赔付,扣除各种报销、减免以及社会捐助、互助帮困等个人未承担费用之后,供养单位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较大,影响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其中,在门诊基本医疗减免救助中,具体的减免项目、减免标准和最高减免额度,由各区医疗救助办公室在调研后确定并须经各区政府批准;同时,大病医疗救助经费的逐级分担比例、大病医疗救助对象的审定办法及程序、救助病种范围、救助比例、救助起付标准和最高救助额度,亦由各区确定。

  救助程序

  城乡困难居民参加政府指定的医疗保险:直接由区、镇(街道)民政部门提供确认名单和个人缴费用款金额,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相关费用,不需要救助对象本人申请。

  门诊基本医疗减免救助:救助对象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或《五保供养证》到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就诊,有关医疗救助定点单位给予其办理相关的门诊基本医疗减免。如有特殊情况,各区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制定门诊医疗救助就医凭证。

  大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或其家庭成员)在医疗救助定点单位住院治疗期间或治疗终结(或出院)后三个月内,向其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三无”人员和五保户可由其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或福利供养机构代为申请),并如实提供医院诊断病历、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必要的病史材料等各项证明材料和参加医疗保险按规定领取医疗保险赔付金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各项费用证明等,由所在居、村委会提出审查意见,报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上报区医疗救助办公室审批,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予受理。

  相关链接:

  救助对象

  低保、“三无”人员及五保户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的救助条件,具有佛山市户口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即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经区医疗救助工作分会批准的特殊救助对象均可成为医疗救助的对象。

  对以上对象提出的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查、审核和审批,各居(村)委、镇(街道)、区三级医疗救助单位将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医疗救助将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和对象,其医疗救助相应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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