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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促和解协议结案前落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08:40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邓新建 通讯员粤法宣 由于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除外)不能调解,法院判决后常常出现“官了民不了”、“案结事未结”的情形,社会效果并不理想。

  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并于12月25日起在广东全省试行。《意见》的试行,使行政案件和解协调程序得到规范,为各级法院进一步开展协

调和解工作提供依据。

  《意见》要求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应当符合“三性”:一是合法性,协调和解应当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二是灵活性,只要有利于促使和解达成,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三是实效性,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在送达裁定书结案之前,应当尽可能使协议的各项内容得以落实,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意见》还设计了许多具有突破性意义的制度,是一个全新的尝试。此次出台的《意见》的核心内容有二:一是关于协调结案的方式。行政案件除了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以外,人民法院不得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以行政调解的方式结案,而且,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通过协调,原告申请撤诉,应如何结案,目前法律没有作出相应规定。《意见》规定,法院可用裁定撤销原审裁判,以准许一审原告撤回起诉的方式结案,既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方便了当事人。据悉,近年来省高院对于二审行政案件协调和解的,均采用这种方式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二是关于和解协议的落实。由于行政案件通过协调达成的协议无法像民事审判一样,用调解书的形式将协议的内容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确定下来,因而和解协议主要靠各方自觉履行,目前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容易形成尴尬局面。

  《意见》强调各级法院在送达裁定书之前要慎重考虑协议的履行情况,尽可能促使协议各方在送达裁定书之前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以实现协调的最终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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