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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民企“原罪”两面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09:44 东方网

  蒋萌作品集“原罪”之说起源于基督教,意指与生俱来、无法洗脱的“罪行”。近年来,因为“第一桶金”来路不正,国内私企富豪频频受到司法的查处与严惩。由此,民企“原罪”渐渐成为社会一大焦点。

  纵观近年“折戟”的民企,“原罪”主要集中在虚假注册资金、以不当手段筹措资本、挪用造假、偷税漏税等等方面。种种不光彩“发迹史”之所以能够得手,一方面是由于

某些人“撑死胆大、饿死胆小”的赌徒心态;更重要的原因则离不开特殊的时代背景——改革开放初期,很多事都在“摸着石头过河”,上世纪90年代社会与经济加速转轨,相关制度滞后、各种机制缺失,更为各类“擦边球”、“歪脑筋”留下漏洞隐患。弹指一挥间,以今日之视角审视曾经的“原罪”,更为问题的处理留下不少的悬念。

  在如何对待民企“第一桶金”的问题上,如今也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必须彻查一切“历史问题”,将所有“原罪”绳之以法,方能利于经济与社会发展,才能平息“问题富豪”引发的民愤。切不可承认“既定事实”,否则就是在“变相纵容”,是在损害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部分私企的“原罪”是受历史环境的影响、或是在同样存在“偏差”的官员配合下导致。用今日之准绳“约束”过去的问题,既不公平,又存在“时空偏差”。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胡德平甚至表示:“清算第一桶金就是否定改革成绩”、“不考虑历史环境条件,一味扣法律大帽子,非常吓人,但不能服人”。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殊不知,任何事物都不能走两个极端。从理性与负责任的高度,对待众多迎着市场风雨走来的民营企业,不管是社会、还是有关部门都不应戴着“有色眼镜”,更不能以猜想中的“原罪”去干扰掣肘整个民营经济的正常发展。而对那些“纸难包火”的重大历史问题、对于共谋参与的腐败贪官、以及不法的资本大鳄,则必须依法予以严惩。纵观近年查处的民企大案,不管是金融黑洞导致恶性“蝴蝶效应”,还是恶意贱卖致使国资大量流失,都不可能以“时过境迁”作为“赦免铁券”!上海社保金腐败案中,陈良宇等一批涉嫌高官的落马,更折射出高层对于打击“官商勾结”的果断坚决!

  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减少消除民企“原罪”,理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从环境土壤入手,以疏堵结合的方式进行。面对民营经济展现出的生机与活力,面对其占据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不断提升,民企是“散兵游勇”、是“杂牌军”的老旧观念,急待转变。一些部门对国企“重点倾斜”,在一些环节领域存在“暗箱操作”,对民企处处设卡,甚至“雁过拔毛”,更必须努力扭转。政府还应从政策引导、资源配置、金融信贷等实实在在的方面鼓励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减少所谓的“不得已”,消除“铤而走险”冲动。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宪法》更已确立“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那些见不得光的“第一桶黑金”,我们有理由相信“天网恢恢”。对于确实属于历史导致的“不规范”,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某些“巧取豪夺”的恶劣富豪,受到严惩与唾弃纯属咎由自取。而那些白手起家的“干净富豪”、知本精英,也理应受到尊重与支持。在发展民营经济的问题上,各级政府应当怀有“扶上马送一程”的胸襟,还应具备“放水养鱼”的战略眼光。


作者: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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