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河南10律师“声讨”暂住证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10:11 常州日报

  上书中央称其违法应予撤销

  本报综合消息经过整整3个月的调查和准备,河南省法律界较有影响的10名律师,终于把两份《法律建议》寄往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这两份寄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构和最高行政机关的“建议书”中,10名律师明确提出,“全国各地暂住证及类似制度严重违反法律,应予审查撤销”。

  在我国存在了近20年的暂住证制度,一直是社会学和法学界专家联合“声讨”的对象。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全国许多城市都相继取消了该制度。但从今年年初开始,全国一些省市的公安机关,在“治安形势反弹”的压力下,发出了“恢复办理暂住证制度”的呼声。

  2003年7月,沈阳率先在全国取消暂住证,2005年12月,又宣布恢复。

  十律师“上书”建议取消暂住证

  12月15日晚,10名律师的代表、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的樊鸿烈律师,向本报记者出示了这两份“建议”的底稿。10名律师在“建议”中用六部分、约2500字阐述了他们的主要观点。

  他们首先引用社会学观点,公民只要离开自己的家乡,就会被当地居民称作“外地人”;而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应该是全民参与的过程。全民参与经济建设,必然带来人口迁徙、流动人口管理等各种问题,这是社会的客观规律。政府不应该用行政的手段干预社会的客观规律,出台限制国民正常流动的措施。

  在法律层面上,10名律师认为,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各部委(如公安部、财政部等)和省级政府设立行政许可的权利,所以原来由其发布的行政规章不应该继续执行。尽管省级政府可以设立为期一年的临时许可,但是一年后他们必须报请同级人大批准、形成法规后公布。然而到现在为止,全国没有一个省级政府通过有关暂住证的行政法规。

  樊鸿烈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坚持认为:针对外地人群办理,并且不办暂住证就不允许在本地居住,这样的规定是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自己的国度里还需要办理“暂住证”,这不符合最基本的法律精神。

  本地人的“优越感”遭社会学家质疑

  10名律师的行动,缘于去年郑州市相关部门准备悄然推行的“居住证”制度和郑州市法制局今年9月14日在当地媒体发布的一个政府决定的讨论稿。

  2005年11月初,郑州市部分城中村以“警务区”的名义,向租住该村的外地人发布“通知”,要求必须办理“居住证”,否则限期搬离。

  《大河报》于当月11日刊发了一篇名为《居住证集体亮相郑州“城中村”》的调查报道,并引用法学专家的观点对此进行了质疑。此后,郑州市公安局公开表态称,“公安部门没有宣布恢复办理暂住证,也不知道是哪个部门具体组织的”。

  今年9月14日,郑州市法制局在当地主流媒体发布了《郑州市暂住人口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全文,面向社会征求民意。

  《河南商报》在随后的采访中,向社会发放了数百份民意调查表,征求外地人和郑州本地人对恢复办理暂住证的态度。结果显示,近80%%的外地人坚决反对恢复办理暂住证;而58%%的郑州本地人,却对该制度的重新实施表示了赞成和支持。

  面对这种民意的尴尬反差,河南财经学院社会学教授刘志梅女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个结果显然表明,本地人有优越感,但是这种感觉是内心深处的‘歧视感’在起作用。我们假设一下,如果一个郑州人到北京去,还回答同样的问题,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恐怕不说,大家已经知道答案了。”

  管理外来人员

  可查验身份证

  10名律师在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建议书”的最后写道: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颁布实施了《居民身份证法》,该法已经对人口流动管理的证件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完全可以通过加强对身份证的查验有效进行。

  此外,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规定了对流动人口的身份证件登记制度。以上两部法律,已经足以解决对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根本没有必要再采取暂住证制度。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